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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为何至今不给赔偿?
2013-2-14 焦点新闻网
 
15年前,当薛爱华被无罪释放时,她怎么也没想到今天的她会是这样:才48岁,她就因多种疾病缠身经常休假,月收入比同事少两、三千元。她认为,这一切都是辽源市两级检察机关造成的,但是当她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后,辽源市两级检察院一直推到现也没有受理。
“错案”是如何发生的
据薛爱华介绍:1 997年的4月,吉林省辽源市建设银行发生一起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刘枭卿诈骗200多万元后携款潜逃。案发后几家银行分别出现伪造的国库卷四张(每张7万元),共计28万元,在建设银行矿区支行专柜储蓄所工作的薛爱华被当成嫌疑人,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20日中午将其拘留。因为自己并没有参与诈骗,薛爱华在西安区反贪局的人询问时,理直气壮地告诉他们此事与自己无关。后来交市检察院办案时,办案人曾逼她招供,但她坚持说:“确实不是我做的,我为什么承认?不是我干的我死也不会承认!”检察院的人就说她态度不好,就凭他们的主观想象就把她给拘留了。在她被拘留后的第1 3天,检察院又将她逮捕。1 997年9月30日,薛爱华被从看守所带了出来带着手铐,被押到辽源市龙山礼堂。当天,辽源市检察院在那里召开了全市金融系统公捕大会,在会上宣布薛爱华有罪。她有口难辩,受到了莫大的耻辱,她说她那时真想一死了之,可是一想到就这么死了,恐怕谁也洗不清强加在她身上的罪名,她只好忍受着巨大的屈辱痛不欲生的活着。


为了洗清罪名,她不断提出笔迹鉴定的要求。辽源市检察院和西安区检察院决定共同到在沈阳的中国刑事国家权威文件鉴定中心重新对伪造凭证上的字迹进行鉴定。经鉴定,该中心作出了(98)字第1 96号鉴定书,结论是:送检的凭证上的字迹不是申请人薛爱华所写,而是他人套摹薛爱华书写的合法凭证上的字迹所形成(见中国刑事警察鉴定中心鉴定书),彻底否定了( 1997)吉辽检技文字第1号笔迹鉴定,同时犯罪嫌疑人刘枭卿归案后,也承认是他伪造了薛爱华的笔迹。至此,此案终于真相大白,强加在薛爱华身上的罪名才得以洗清。
“错案”带来的后果
薛爱华介绍说:案件真相大白后,检察机关本来应该主动纠正错误,但是在被释放后,她和家人无数次跑往检察机关,要求澄清事实,在这种情况下,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才于1998年5月给她送达了辽西检法撤字( 1998)第1号《撤销案件决定书》,建设银行随即于1999年3月为其恢复了工作关系,协调补偿了基本工资和相关费用,检察院并在有限的场合(仅有四人参加)恢复了薛的名誉。


但是,由于无缘无故遭遇了128天的冤狱生活,薛爱华感到身体和精神上都遭到了严重的摧残。她说:关押期间已是冬天,在128天的冤狱中,所有用水都是地下打的井水,喝的是凉水,给我的身体造成极大的伤害,导致我患上风湿,锁骨炎、慢性结肠炎、直肠炎、便血,由于感到太冤双眼长期流泪,导致视力模糊,经常吃药也没能痊愈。最严重的是患上了慢性结肠炎、直肠便血,每天大便无数次等等。近期病情严重,体重明显下降,记忆力明显减退,导致无法正常工作与生活,只好经常在家休病假,致使每月的工资都要少开两三千元。尤其是对我进行了全市公开逮捕大会,给我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虽然在小范围(几个人在场)给我进行了平反,恢复了名誉,但公捕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的社会影响,仅仅在小范围内平反是根本不能消除影响的。同时,因为遭遇错捕,我当时正在读的自学金融函授大专也被迫中止,致使我不能晋职称,不能享受职称的工资待遇。
“错案”是如何“赔偿”的


基于以上原因,薛爱华感到检察院并没有对错案进行纠正和赔偿的诚意,就多次去找市、区检察院要求国家赔偿,但是至今也没有被受理。
采访中,记者看到,西安区检察院在2004年1月10日作出的《薛爱华玩忽职守一案的处理决定》中说:“经审查,认定该案(注:指薛爱华案)确是一起错案”。“市检察院经调阅原卷宗审查,认为这确是一起错案,对薛爱华所提出的损失按有关规定应予以补偿。因此,我院根据《国家赔偿泫》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决定对薛爱华按如下内容补偿:一、返还薛爱华去沈阳作文检鉴定垫付的费用l500.00元。二、补偿薛爱华参加金融大专班学习费用3000.00元。三、补偿薛爱华在申诉期间所发生的费用2000.00元。四、薛爱华在押期间、取保候审期间、被开除公职及待岗期间的工资应按薛爱华在职期间的工资全额发放,但鉴于市建行对这一期间给薛爱华已经补发了工资的一部分,因此,对没有补发的部分应给予补发,应再补发薛爱华工资14239.00元。五、对薛爱华的公积金因补发部分工资所造成的差额部分应给予补发,应补公积金1338.80元。以上五项共计应补发薛爱华人民币22077.80元。六、对薛爱华提出的医疗费赔偿问题,经审查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薛爱华所患疾病与检察机关的错误拘留和逮捕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对薛爱华提出的医疗费赔偿,决定不予赔偿。七、在一定的场合为薛爱华消除影响。”


2006年8月4日,辽源市检察院给市建行送达了《关于为薛爱华补发待岗期间工资的意见》,称:“因我院在处理原建设银行刘枭卿案件过程中,存在对薛爱华的不妥对待,影响了她在2004年12月期间的岗位竞聘,造成其待岗,鉴于因案件处理不妥原因对薛爱华造成不良影响,按有关规定,应对薛爱华待岗期间的工资应参照在岗标准给予补足。”
虽然辽源市检察院和西安区检察院似乎都有了态度,可是薛爱华却并不满意。她认为这仅仅是对她的补偿,而不是国家赔偿。她说,她找到哪里,都没有人负责,都往外推,检察院还有人说她要求国家赔偿已经过了时效。“抓错了人,给我身体、经济、家庭和精神上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伤害,他们就把我正常上班应该得到的给我补上就算完事?我现在不能正常上班的损失谁来承担?我身体上、精神上被他们造成的伤害谁来承担?”薛爱华有些激动的说。据悉,2012年11月11日,薛爱华又向辽源市检察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但是到目前还没有得到受理的消息。
有资深律师在接受记者咨询时说:“被错抓128天,得到国家赔偿是理所应当的,不仅如此,检察院还应当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要求国家赔偿当然也有时效,但是只要受害人是在不断的找,而且提出了申请,此案的时效就没有过期。薛爱华可以聘请一位律师打国家赔偿官司。”
对于本案的进展情况,本站将继续关注,并将跟踪报道。

中国焦点新闻网记者李广军发自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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