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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学生“村官”政策和管理制度建设的几点思考
2012-3-26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高校毕业生的成长成才和基层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05年中央下发了《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明确了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工作的方向、思路和办法,对基层政府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起到巨大的推进作用。2008年3月20日,中央更是提出“用5年时间选聘10万名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的重大决定来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农村建功立业。政策提出后,全国选聘工作如火如荼开展,中央领导人高度重视,先是胡锦涛主席对大学生“村官”工作作了重要批示,12月22日,习近平主席主持召开了大学生“村官”代表座谈会,提出努力使大学生“村官”下得去、呆得住、干得好、流得动。中央的重视和文件的明确规定,掀起了一股新的“上山下乡”运动,选聘大学生“村官”工作实施至今已有13年的探索,大学生“村官”的加入,有效激活了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其重要性越来越受到社会的认可和肯定。
大学生“村官”工作任重道远,绝不能昙花一现,出现期满后留下背影和记忆的残局。就目前大学生“村官”政策作以下几点思考:
一、待遇保障不统一
       除了2008年全国统一开展的选聘工作,各省、市都有自行的选聘实施方案,于是选聘工作就显得良莠不齐,如北京大学生“村官”期满后可以转为北京市户口;工资高的地方每月近3000元,工资低的地方只有几百元,而且福利也跟不上,我市大学生“村官”在工作期间只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有的地方期满后可以转为公务员,有的地方上任时就被告之期满后自寻出路……这些差异无形中给了大学生“村官”不自信、不积极的信号,于是呈现出各地领导为了形象工程积极开展选聘工作,而选聘生到基层后的激情持续不了多久就逐渐暗淡,如此保障怎能让大学生“村官”安心扎根基层、服务基层?
二、贯彻文件力度不够
       仅从我市大学生“村官”工作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大学生“村官”都被借调所在乡镇政府里从事文秘性质工作,而且劳动强度相对偏大,出现同工不同酬的局面,大学生“村官”无法准确定位自己的身份和工作实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也就成为纸上谈兵。
三、岗位设定不合理
       纵观大学生“村官”岗位设定,基本上安排的是党组织负责人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等,这些岗位实质上并没有多大用处,试想如果在这些岗位上的大学生“村官”能建设多么美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那么还要书记、主任干什么?而且大学生“村官”从本质意义上讲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村官”,也不是公务员,更不是党政系统内的领导干部,角色非常模糊。
四、法律保障不健全
        仅从我市2007年大学生“村官”管理办法来看,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对在村和社区工作2年以上,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群众信任的“大学生村干部”要逐步通过法定程序使其进入村、社区领导班子,优秀的可推荐为乡镇、街道后备干部,特别优秀的,可推荐为乡镇、街道领导班子人选”,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公务员法》逢进必考的规定,使得大学生“村官”遇到了法律层面的困难。
     五、政策倾斜不明确、不实际
       仅从考公务员和考研加分方面来看,在农村工作两年后再和刚出校门的高校毕业生一起参加公务员考试,差距是显而易见的,而且许多地方优惠政策比较模糊,用“适当加分”、“优先录用”等字眼概之。再如考研,离开书本两年,有多少大学生“村官”会去参加研究生考试,仅知识更新一项就很难与时俱进。
毋庸置疑大学生“村官”计划的出发点是好的,但从中国特有国情来看,理应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要求,理应用实践检验真理。大学生“村官”政策亟需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建立起科学化、法制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的大学生“村官”工作机制,提几点建议:
     一、优化环境,明确相关政策,留住人才
      首先,进一步健全大学生“村官”政策体系,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为大学生“村官”提供实实在在的政策保障;进一步规范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保障毕业生的切身利益,解除后顾之忧,使大学生“村官”感到有奔头,有盼头,安心扎根基层、服务基层。
     其次,要对大学生“村官”职责进行准确定位,量才使用,定岗定责,权责分明;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加大对大学生“村官”的在岗培训和教育,形成良好的氛围。
二、完善保障,加大政策倾斜,留住人才
       首先在经济待遇上,要给予一定的补偿,使选聘的大学生“村官”能安心扎根基层、服务基层,尤其是福利待遇要跟上,目前绝大多数大学生“村官”都处于谈婚论嫁的年龄,结婚、买房等都是现实的问题。
其次在政策倾斜方面 ,要实实在在从大学生“村官”的自身角度出发,建立行之有效的政策,解决大学生“村官”的两三年之忧,莫让大学生“村官”在基层锻炼了两三年,刚有起色就已期满而弃之不管,如此既浪费人才又伤害为基层付出的大学生“村官”,既不利于人才的发展和管理,也不利于后进的大学生“村官”队伍建设。
建议大学生“村官”能过渡成为乡镇基层公务员,这样既能保证基层公务员队伍的与时俱进,也能合理解决大学生“村官”期满后的出路问题。
三、明文规定,深化选拔机制,留住人才
      首先在法律上给予大学生“村官”身份保障,使大学生“村官”法制化,可以考虑设定村级公务员岗位,让大学生“村官”以法制化的身份实实在在贡献自己的力量,服务基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保障大学生“村官”开展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莫让大学生“村官”在开展工作时遭遇法律瓶颈。
其次要进一步深化选拔机制,让优秀的大学生“村官”继续服务基层,加大开辟大学生“村官”队伍选拔途径,留住优秀大学生“村官”。
     建议以实实在在的政策和途径选拔优秀大学生“村官”进村领导班子和乡镇工作人员或领导班子人选。

来源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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