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驻村干部队伍管理,接受基层群众监督,贵州省雷山县委规范驻村干部请假销假制度,规定驻村干部因公因私需暂离所驻村的,请假须经村“两委”同意。
雷山县的这项规定有着具体的实施细则:请假3天及以下的,驻村干部提前将请假条交所驻村村“两委”研究审批,并由村“三大员”(村支书、村主任、村会计)之一签字同意,加盖村委公章报乡镇党委和派出单位备案后生效;请假4至6天的,驻村干部提前将请假条交所驻村村“两委”研究并提出意见,由村“三大员”之一签字同意加盖村委公章,报乡镇党委审批;请假7天以上的,驻村干部提前将请假条交所驻村村“两委”研究并提出意见,由村“三大员”之一签字同意加盖村委公章,报乡镇党委和派出单位,由乡镇党委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其中之一及派出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规定还对请假范围予以限制,并要求严格请假程序,请假一律为事前请假,严禁事后或事中请假;严格请销假纪律,请假销假必须按程序办好相关手续,提供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对没办理请假手续外出、逾期不归或未及时办理销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坚持把驻村干部遵守请销假制度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定等次、选拔任用及奖惩重要依据之一,对不认真执行规定,严重影响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