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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入法理想能否照进现实?
2012-7-4

  我国自古有百善孝为先传统,“常回家看看”无疑是孝敬父母的最基本方式。然而这个带有明显道德色彩的诉求因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引起社会广泛争论。

  到底“常回家看看”该不该入法,又如何入法?在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年轻人多外出工作,以及探亲假期制度不完善的背景下,“常回家看看”能否得到实现?

  “常回家看看”入法 悲情的慰藉

  为满足老年人精神慰藉需求,修订草案新增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这条建议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赞同,但对其可操作性却提出了质疑。一种观点认为,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常回家看看”的道德义务不应当规定在法律当中。但另一方面,道德与法律却无法截然分开,一些道德义务可以用法律来加以规范。

  这条法规也引起网民热议。一些网民认为,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有点“悲情”和“可笑”。“如此天经地义的事情如果都要用法条来维护的话,我不知道这是对我们自身的嘲讽还是社会道德的悲哀。”支持这个观点的网民认为,在有“百善孝为先”传统的中国,用法律来约束子女尽孝的义务不妥。

  “谁不想回家看看呢,只是工作时间等原因不允许。知道留守在家的父母可怜,但我们这样被工作圈禁着何尝不可怜。”网民“瑞v秋”说。

  多数网民认为,大家不缺孝心,但是受制于时间和路费等问题没有条件“常回家看看”。“从来没有休到过探亲假。”很多网民吐槽说。一位老家在云南的在杭打工者谭晓方说,他来杭州5年只回过两次家。“回来一趟夫妻两人路费就得两千,一个月工资也就两三千,怎么能保障‘常回家看看’?我们只能‘想回家看看’。”谭晓方说。

  空巢老人留守之痛

  得知“常回家看看”被写入草案,杭州老大爷许仁义高兴之余又深深叹了口气。“我和老伴有两个小孩,都已成家在北京,他们每年轮流着回家过年,一家人很多年没有团聚了。”许仁义说,希望子女多回来,但考虑到在外面打拼不容易,又不忍心让他们回来。

  近年来,空巢老人的悲剧事件频频刺痛社会。去年,杭州两位受过高等教育的老人在家中自杀。在外人看来,两老人有高退休工资,晚年并无忧虑之处。然而事实是,由于子女常年在国外,大家忙得电话一年都打不了几个,两老难以忍受孤独而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

  浙江省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先益说,虽然老人的生活保障水平较以往已大大提高,但精神生活的满足情况还不容乐观,“常回家看看”入法是件好事,体现社会对老年人的关心。但是法律必须要明确一些实际问题,如多少频率算‘常回家看看’,如果做不到会有什么后果,国家能否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为员工回家分担部分成本”等等。

  法律在提倡的同时应强调如何操作和保障

  “首先‘常回家看看’入法是件好事,有助于发扬敬老美德,但是如何操作和保障的确值得研究。”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研究所副院长何文炯说。

  何文炯说,虽然这个规定是提倡和劝导性的,但毕竟是法律,应该有所权威,建议有关部门出台实施细则。“最关键的是,国家、社会和用人单位要为子女提供‘常回家看看’的条件,这在目前是十分不足的。”何文炯说。

  何文炯认为,法律在提倡的同时,应有相应的保障性条款,如规定员工每年享有数次带薪回家看父母的假期,当父母生病的时候可以请病假。很多子女想把老人接到身边赡养,国家也应该提供相应政策,这就涉及到随迁问题,诸如住房和户籍都需要有政策支持。

  王先益则认为,从可操作性的角度讲,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比如企业为员工提供带薪假期,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这样整个社会的积极性就提高了,法律也落到实处了。”王先益说。

  “‘常回家看看’需要很大的社会成本,这从我们的春运就能看出一二,但如论成本多大,都是值得的。家庭是社会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组织机构,家庭的幸福与否对社会发展至关重要。”王先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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