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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与义务
2012-3-22

来源: 天津日报(天津)

1、《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公民十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的具体内容是:

(1)依法生育的权利;(2)在现居住地接受宣传、管理、服务的权利;(3)参与和监督计划生育工作,参加计划生育相关活动的权利;(4)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的权利;(5)按照规定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和计划生育手术服务的权利;(6)晚婚、晚育、领取独生子女证有获得相关奖励的权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有获得支持、优惠、优先照顾的权利;(7)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有获得救济帮助的权利;(8)经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有获得相应治疗的权利;(9)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10)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公民七项计划生育义务是:

(1)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在现居住地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管理、服务的义务;(3)怀孕第一个子女或经批准怀孕第二个子女后,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生育服务证的义务;(4)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5)避孕失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6)协助政府参与配合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7)违法生育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享有的权利是:

 

(1)依法生育的权利;(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5)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6)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7)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8)公民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承提的义务是:

(1)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3)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4)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5)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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