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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敬老尊贤”到“常回家看看”入法之争议
2012-7-5

  敬老尊贤是我们这个民族的传统美德,当下是一种共识,似无需多言。不过,现在看来,这四个字更多地是停留在道德口号上,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以及相应的机制保障。简单地说,作为道德宣扬的口号,这句话深入人心;作为一种规范,或者说可以付诸实际操作的一种制度,却无迹可寻。我们可以一边喊着这句响亮的口号,一边坦然漠视摔倒在地的老人而袖手观之,无视站在身边颤巍巍的八旬老人而自己稳坐车椅,当然还可以拍着厚实的腰包肆意嘲笑学富五车但生活清贫的大学教授。

  我工作的单位——文史馆,其立馆宗旨是“敬老崇文”,职责是照顾好、安排好一批老年知识分子,尤其是党外知识分子的晚年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使他们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老年知识分子的敬重与关爱。作为一个官方机构,文史馆的设立,体现了我们中华民族的一贯敬老与尊贤的美德,也可以算是代孔孟圣人立言,树立起一面道德的旗帜。只不过,文史馆照顾的对象毕竟有限,它也并不是一个有广泛社会基础的、具有权威性的、能行使一定政府管理职能的机构,它的积极意义,还是在于道德层面上的宣扬与倡导。

  在首届上海“敬老崇文”论坛上,文史馆馆长沈祖炜先生曾响亮地提出,要喊响一句口号——敬老崇文;做好一件实事——敬老崇文,并向到会的市政府有关领导及与会的各路专家学者提议,在适当的时机,将“敬老崇文”四字写入政府的正式文件中,向全社会推广这个理念,将这个道德口号做实、做好。简言之,就是要把从前的一个道德口号,变成一套切实可行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规范。当然,最理想的状态是将之列入法律条文之中,从立法层面保障它的贯彻落实。

  这让我联想到了之前全国人大在对《老年法》作修订时提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曾在网络上引起广泛争议。姑且不论将“常回家看看”列入法律条文是否恰当,或者在现实生活中是否有可行性,我想表达的是,这一事件或许可以为如何将“敬老尊贤”推进到制度层面提供一次有益的借鉴。

  或许,在不久的将来,当你行走在马路上,看到身边的八旬老翁失足滑倒在地而你却依旧漠然旁观之,等候你的就是一张以违反“敬老法”而开出的行政罚单或者法院传票;当你冷酷地将年迈的父母亲逐出家门赶往敬老院或任由他们流落街头时,迎接你的将不再单单是街坊邻居的道德指责和人言非议,而是一张以强制手段迫使你继续承担赡养责任的法律通知单!

  到那个时候,我想我也可以很自豪地跟我儿子说,你爹当年也曾为此振臂高呼过。

  也但愿这不是我的一场白日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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