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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2012-3-5

 来自:网络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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