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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
2013-4-30
 《涉家庭暴力案件审理技能》日前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要理解此书的意义和价值,需要对作者这些年的有关调研和探索做一个简单回顾。
  作者陈敏为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2007年5月~6月,她曾对不同省市的6 个基层法院进行调研,阅卷调查了近千份离婚卷宗,她发现,自2001年以来,这些法院在审理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对家庭暴力的认定率均不到10%,有的甚至无一认定。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是法官受传统观念影响,缺乏社会性别视角,缺乏家庭暴力专门知识,因而普遍反映不知道如何区分家庭暴力和家庭纠纷,认定家庭暴力难度大。按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如果不能认定家庭暴力,就有可能对受害妇女的离婚诉讼不予判离,使其被迫继续生活在暴力中,因而有可能遭受更大的伤害,也有可能导致以暴制暴的恶性案件发生。此外,国际和国内的经验都表明,受暴妇女在离婚诉讼过程中遭受暴力的可能性增大。也有一些妇女不想离婚,只是不想继续受暴。种种情况都需要制定和实行人身保护令制度,保护妇女免于继续受暴。
  2008年5月,由陈敏起草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发布,并在全国9个基层法院开展试点。《指南》内容包括家庭暴力相关知识、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的基本原则、人身安全保护措施,以及证据、财产、子女、调解等。其中,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人身保护令的规定,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是创举,实践证明,保护令是防治家庭暴力、保障妇女权益的有效举措。目前,全国试点法院已超过200家。截至2012年年底,各试点法院共发出约200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除2份出现违反情况外,自动履行率高达98%。
  《指南》试点推动了地方立法和相关司法政策的进展。如湖南省、陕西省、重庆市、广东省、江苏省等高院,合肥市、青岛市等中院,把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引入家庭暴力受害人保护机制,出台了规范性文件,规范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实施规则。全国试点法院在实践中进行探索,扩大范围,除了在离婚案件中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外,还在抚养、赡养、婚姻自主权、解除同居关系等类案件中发出过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涉家庭暴力案件审理技能》一书是对《指南》在全国各试点法院实行四年多所积累的经验总结,是对试点法院将防治家庭暴力的前沿理论与方法应用于审判实践的反馈。
  该书除重申有关家庭暴力专门知识外,进一步澄清了相关误区,提醒关注恋人和离异配偶分手暴力的普遍性、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和损害的严重性、“冷暴力”这一伪命题的误导性;以及区分家庭暴力和家庭纠纷、经济控制与家庭理财、合法隐私和非法隐私、暴力的代际传递与暴力的根源等一系列涉及家庭暴力实质及特点的问题,是对法官办案中遇到的诸多具体问题的答疑解惑。在法官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实用技能部分,该书根据试点法院的经验,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证据和认定、庭审和裁判等,从理念和技巧两方面作了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说明。该书以案说法,引用了许多试点法院的真实案例,可以帮助基层法院法官联系实际,更好地掌握家庭暴力相关知识、提高审理涉家庭暴力案件的技能。出于对试点法院法官人文关怀,《涉家庭暴力案件审理技能》专章谈到办案法官情绪调整的理念和技巧。
  阅读《技能》一书,可以得到的重要启示是,促进司法干预家庭暴力需要的条件至少包括:1、支持性的工作环境,各级法院领导要支持法官按新知识、新理念办案;2、要有个人的努力和奉献,如书中所谈到的试点法院的庭长、法官和研究人员的努力;3、要有专业知识和技能,如果知识和技能不够,要有不断学习、与时俱进的自觉。4、要接“地气”,即了解受暴妇女的经验和感受,了解各种妇女组织的反暴力相关行动的立场和观点,提供促进法院审判机制及法官办案理念和技巧不断完善的现实材料。5、要有理念和目标一致的工作团队,在法院和法官中推广社会性别平等理念,把《指南》的理论与方法纳入法院的日常审判工作中,并逐渐被更多的法院及法官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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