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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怎样抚养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
2013-5-22
【案情】

严小姐和汤先生于1986年底经人介绍相识,1988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因多年不育,经医院检查,汤先生无生育能力。1994年下半年,严与汤通过熟人关系到某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实施人工授精手术共二次,均未成功。1995年初,经人介绍,二人找到某厂医务室一退休医师,又实施人工授精手术共三次。不久,严小姐怀孕,于1997年1月生育一子。之后,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加上分居两地,致使夫妻关系紧张。
严小姐于2008年3月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诉称:双方婚后感情不和,经常争吵,被告对女方及其家人从不关心,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男方离婚;孩子由女方抚养,被告男方承担孩子抚养费;在各自住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被告汤先生辩称: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若能维持还是以和为好,若原告女方坚持要离,也同意与原告离婚。孩子由男方抚养教育,抚养费全部由男方承担。若原告女方坚持要抚养孩子,则孩子的抚养费全部由原告女方承担,因孩子并非男方所亲生,与男方无血缘关系。原告女方做人工授精手术时,男方虽在场,但并非同意,故男方不应承担抚养费。财产分割同意原告女方意见。
【案例分析】

广州恒爱婚姻家庭咨询服务中心的婚姻家庭咨询师苏玉玲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等的有关规定,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确裂,经调解无效,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一般情况下法院可准予离婚。孩子系双方一致同意并实施人工授精所生,应视为婚生子女。至少孩子跟随哪一方生活,鉴于孩子现已超过10周岁,应征求孩子本人的意见。
某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查明了事实,于2008年7月15日对此案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严小姐与被告汤先生离婚;
二、孩子由原告严小姐抚养教育,被告汤先生自2008年7月份起每月支付原告严小姐的小孩抚养费人民币8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
三、财产分割无争议。
宣判后,严小姐与汤先生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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