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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村庄型公司”到“公司型村庄”
2012-3-6

村企关系的演变:从“村庄型公司”到“公司型村庄”

作者:郑风田 阮荣平 程郁     来源:社会学研究
 
提 要:本文综合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研究角度,以永联村为例,考察了乡镇企业与乡村社区之间权力的相对变化,重点分析了村企关系的演变及演变的内在逻辑。研究结果表明,在正式制度的作用下,企业家人力资本生产力相对社区权力资本生产力逐渐提高,因此,在村企关系中企业的主导作用日趋凸显;但是在非正式制度,尤其是社会性合约的作用下,村企关系的演变并非按照线性模式进化,而是呈现出多样化。其中一种可能的演变趋势就是从“村庄型公司”到“公司型村庄”,并且在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共同作用下,“公司型村庄”模式具有内在的效率机制以及稳定性。
关键词:乡镇企业;村企关系;制度;社会性合约
 
一、引言
20世纪80-90年代,中国的乡镇企业①迅猛发展。1979-1993年,乡镇企业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从9%提高到了27%(国家统计局,1994);1982-1988年乡镇企业工业产值的增长率平均为38.2%(Harrold,1992)。中国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被认为是中国经济增长和中国渐进式市场经济改革的重要成就。这一以集体产权形式为主导的企业组织的高效率发展冲击了传统的产权理论,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普遍关注,使得转型经济条件下的企业产权理论获得了丰富和发展,由此形成了三大理论学派。(1)隐性私有化理论,认为乡镇企业是一种隐性的私有化产权(Nee&Su,1996;Sachs&Woo,1997)、混合产权(Nee,1992,1996)或“模糊”产权形式(Li,1996;李稻葵,1995),是一种对不完全市场的适应和对政治制度风险的规避措施;(2)“地方法团主义”或“地方市场社会主义”(Lin,1995)理论,强调地方政府在获得剩余支配权后的经济发展动机,这使得地方政府能够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像企业家一样去经营社区企业(Oi,1992;Walder,1995);(3)市场规则理论,分析公共产权在市场体系下存在的条件及其有效性,但他们更主张乡镇企业的效率是来自外部市场环境和市场规则的约束(Che&Qian,1998a,1998b;Jin&Qian,1998;Peng,2001)。
第一种理论认为乡镇企业的产权只是转型过程中的一种中间形态,随着市场制度的完善,最终需要走向产权明晰。20世纪90年代中期,乡镇企业开始出现严重的增长衰退。从1994年开始,乡镇企业产值增长率由1992年和1993年的52.3%和65.1%下滑到了35%,1997年则进一步下滑到15.4%(农业部乡镇企业司,1999);资产报酬率、资本收益率和营业额利润率均逐年下滑;乡镇企业的亏损面逐渐扩大,到1997年亏损额比1995年增加了0.7倍,达806亿元(邱泽奇,1999)。乡镇企业的绩效大幅度滑坡被归咎于产权不清和“政企不分”的先天性体制矛盾。同时,一些地区地方权威主义的肆意膨胀,比如大邱庄,又使“地方法团主义”理论遭受批判,地方合作主义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遭受质疑。市场规则理论虽然肯定了公有产权在市场体系下的存在价值,但认为提高乡镇企业的效率根本在于健全市场规则,而在产权和市场发展的悖论中,②市场规则理论学派也开始倒戈隐性私有化理论,从而使得第一种理论成为当前指导乡镇企业改革发展的惟一理论,而使中国的企业改革又恢复到主流产权理论路径上。
大部分学者都认为中国第一轮制度改革所带来的农村工业发展的推动力已经消耗殆尽,市场环境的变化使得乡镇企业的制度优势逐渐削弱,而政企不分成为限制企业发展的新的制度桎梏,集体产权最终将走向历史的终结(邱泽奇,1999;王小鲁,1999;李稻葵,1995;刘远征,2000)。随着市场的进一步放开,私营经济迅速发展,以私营经济为主体的“温州模式”优势压倒“苏南模式”。由此以私营产权为主导的发展模式被认为是具有扩展性的自发秩序(spontaneous order)模式,而以集体经济为主导的“苏南模式”是一种中间过渡模式。国内理论界显现了明显的“扬温抑苏”倾向,认为乡镇企业改革的最终方向应该是产权私有化(冯兴元,2003;新望,2003)。
从1993年起乡镇企业开始进行转制,通过将企业控制权和剩余支配权部分向企业管理者转移而实现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从1997年起开始了大规模的以产权整体转让为主要形式的产权改革,改革普遍遵循的原则是“经营者持大股”和“集体股权退出越多越好”。
然而,“产权明晰”的改制成效并不像理论所设想的那么大(秦晖,1998),很多企业改制后仍避免不了失败的命运,有些企业仍直接或间接地抵制改制,而且大部分的企业改制中都不可避免地面临腐败与集体资产流失的问题,以及改制后乡镇社区的社会可持续发展问题。目前的乡镇企业改制实质上是一个政治过程,自上而下的产权改革,其实施的每一个环节都包含着政府的权力阴影和利益偏好,这使很多乡镇企业的产权改革虽然名义上获得了企业的完全控制权,但实际上仍割裂不开与地方政府和社区的千丝万缕的联系。特别在强政府和精英政治的苏南地区,乡镇企业经营者(经济精英)与社区干部(政治精英)成为企业权力的实际控制者,改制的过程实际上是两大权力实体结成联盟对真实所有者社区人民和企业职工产权和利益的掠夺过程。而且企业改制后,新的社区支持制度的缺位也会使社区发展受到限制,而企业发展若无良好的社区支持环境,也可能激化村企矛盾,村企关系面临如何重新调整的问题(毛丹等,2002)。
在此背景之下,不少学者开始对私有化取向和村企分离式的产权改革进行反思。张军和冯曲(2000)指出,产权改革应该服从效率原则,不同的参与主体具有不同的预期和偏好,因此乡镇企业的改制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中国乡镇企业是特定制度和历史条件的产物,并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形成了不同的发展模式——即以集体经济为特征的苏南模式、以私营经济为特征的温州模式和以外资经济为特征的珠三角模式,在产权选择上甚至出现“一村一制”的多样性(折晓叶、陈婴婴,2000)。
不少研究从非正式制度尤其是社会性合约的角度对模糊产权的有效性进行了论证。
折晓叶、陈婴婴(2005)指出,每种产权模式的形成都是基层组织根据交易成本做出的一种服从效率原则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很多模式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一套非正式的制度规范以及隐性的社会性合约,而且这些非正式制度与社会性合约具有内在的效率性。如果采用行政力量推动改制,以理论的制度安排替代非正式互惠规则和逻辑,而不充分考虑社会性合约的延伸或替代问题,将会给社区的持续发展带来严重问题。周雪光(2005)也指出,传统的产权理论产生于以私有制为主导的市场经济制度,产权是以法律制度来确定和予以保护的,而在中国的实际经济生活中,产权更体现为“一束关系”,即一个企业组织的产权结构反映了这个组织与组织内外环境之间长期稳定的各种纽带关系。而且该“关系产权”理论指出了非正式的社会关系与社会制度对事实产权的认可与保护,即共享认知或社会承认,并强调了这种关系产权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但同时也指出了它会随着环境、资源条件的变化,在关系双方的互动和制度环境中,根据双方的利益和力量变化讨价还价、重新界定和调整。刘世定(1999a)提出了“关系合同”的概念,指出乡镇企业占有利用资源的依据只有一部分是法律体系,另一部分则嵌入于人格化的关系体系之中;他同时提出了认知产权对乡镇企业占有权边界的确定(刘世定,1999b)。此外,很多学者都强调,在中国的乡村经济中,产权事实上是被社会关系网络非正式地界定的(Lin&Chen,1999;Peng,2004;折晓叶、陈婴婴,2005)。尽管乡镇企业的产权并不是一种人格化的权利或一种完全排他的私有产权,而是一种模糊产权,但非正式制度事实上决定了大多数的产权关系并清楚地界定着模糊权利的边界(陈剑波,2000)。因此,乡镇企业的集体产权是一种社会性合约,它既不是某种有意识设计的制度,也不是社会关系的自然表达,而是特定行动关系协调的产物,反映的是一种社会和谐秩序(折晓叶、陈婴婴,2005)。
在非正式制度的作用下,乡镇企业产权改革很难——而且实际上也没有——如理论所分析的那样真正实现了“产权明晰”和“村企分离”,结果是,在正式制度明晰乡镇企业产权的同时,非正式制度又模糊了乡镇企业与乡村社区的边界。特别是在作为最基层“地方法团”的村委会与村办企业之间往往高度融合的背景下,乡镇企业与乡村社区的边界更加模糊。
从以往研究中可以看出,现有关于村企关系的论证大体可以分为两个视角:一个是正式制度研究视角,一个是非正式制度研究视角。基于正式制度研究视角的分析往往强调产权明晰、村企分离;而基于非正式制度视角的研究则认为,模糊产权具有内在的效率,村企合一的模式也并不是一种低级原始的村企关系形态。本文认为,上述两个视角均有其合理性,但也都存在不足。仅从正式制度视角的分析,不能有效地解释村企关系演变的多样性;而仅从非正式制度视角的研究,则对村企关系演变的总体规律性难以给出有力的说明。
据此,本文将综合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视角,研究村企关系的演变及其内在逻辑。通过对永联村的考察,本文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健全和产权改革的不断深化,村企关系并不必然走向分离,村企合一依然可以作为一种可持续且富有效率的模式而存在。
二、村企关系演变的理论分析
(一)演进趋势及内在逻辑
村企关系可以视为企业与村庄之间以产权为核心,通过讨价还价就生产剩余分配而达成的一种契约。村企关系发生的基础是企业家人力资本和村庄权力资本的交易。企业家人力资本具体表现为企业家对机会识别与把握的能力、组织管理能力、产品开发能力、技术创新能力等;村庄权力资本具体表现为以村庄名义换取的金融担保、税收减免、产权保护,以及村庄所控制的可以作为企业投入的资源,如土地、劳动力等。村办企业对企业家和村庄而言都只是使资本增值的一个装置,企业家人力资本与村庄权力资本只有结合起来才能实现各自的价值(谭秋成,2003)。
根据村庄与企业讨价还价能力的差异,若归纳成理论图式的话,村企关系可以分成四种:“村庄占绝对主导”,“村庄占相对主导”,“企业占相对主导”,“企业占绝对主导”。本文将第一种和第四种模式称为村企分离模式,将第二种和第三种模式称为村企合一模式;在村企合一模式中,又将第二种模式称为“村庄型公司”,将第三种模式称为“公司型村庄”。③
现实生活中,第一种模式通常对应的是村庄对企业家实行固定工资制,第二种和第三种模式通常对应的是企业家与村庄之间实行分成制,第四种模式通常对应的是企业家对村庄资产实行一次性买断,或者是村庄向企业收取定额租金。已有的分析表明,在特定的制度环境下,这四种模式都有效率(参见蔡昉,1995)。但是与市场经济制度发展相对应的进化图式是“固定工资制→分成制→固定租金制”。陈红怡和罗思高(Chen&Rozelle,1999)的研究显示,在1984-1993年间,中国乡镇企业采用固定工资合约的比重呈下降趋势,利润分成契约虽然在1984-1992年间是上升的,但是在1992-1993年间却骤然下降,与之对应,采用定额上缴契约的比例却急剧上升。相同的趋势也为肖呈等人(Hsiaoetal.,1998)所证实:在1985-1990年间,定额上缴契约在乡镇企业中快速扩散。按照这一逻辑推理的话,村企关系的演进图式也应该是“村庄占绝对主导→村庄占相对主导→企业占相对主导→企业占绝对主导”。
产权的界定体现着“强权界定权利”的原则(Umbeck,1977),产权的演变则体现了参与主体之间利益和权力的变化。根据资源依赖理论,权力来源于对资源的控制和让对方产生依赖的能力(Pfeffer&Salancik,1978)。控制资源的一方能够对需求资源的一方制造依赖,从而产生权力。在村企基于自愿原则进行合作和谈判时,双方索取企业剩余的权力主要取决于各自的相对生产力。当企业家人力资本的相对生产力更高时,其可以索取的企业生产剩余就会更多,此时村企关系中企业的主导地位就更明显;当村庄权力资本的相对生产力更高时,村庄可以索取的企业生产剩余就更多,此时村企关系中村庄的主导地位就更加突出(参见图1)。谭秋成(2003)的分析也表明,如果企业家人力资本投资缺乏弹性,企业选择集体所有制为优;相反,如果乡村组织权力资本投资缺乏弹性,企业应选择私有制。此外,他还进一步指出,如果企业家人力资本缺乏生产力,企业应由乡村组织控制;反之,如果权力资本缺乏生产力,企业则应由企业家控制。
 
决定企业家人力资本生产力和村庄权力资本生产力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企业家人力资本和村庄权力资本的可替代程度。可替代程度较低的资本,其生产力往往会更高,由此而形成的谈判地位也就更高。
在集体经济时期,企业所面临的生产要素市场极端缺乏。企业往往需要以集体的名义才能享有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才能获得银行贷款、才能较为有效地保护产权、才能低成本甚至无成本地获得集体土地以及劳动力。同时,企业也往往需要借助集体的名义才能进入产品市场,如与国有企业合作。企业家想要获得这些资源就必须与村庄打交道,没有或者很少有其他可替代的途径。与此同时,这一时期基本上是短缺经济时代,市场竞争程度很低,因此,企业家才能对企业的生产来说并不是特别重要。再者,这一时期往往是乡村企业的创办时期,企业家人力资本并没有得到市场的检验,对于企业家和村庄而言,企业家人力资本的价值并没有被很好地显示,所以其生产力也就往往容易被低估。基于上述原因,这一时期企业家所掌握的资源相对于村庄所掌握的资源而言,其可替代性更强,企业家人力资本的生产力小于村庄权力资本的生产力。此时,企业的谈判地位要低于村庄的谈判地位。④村企的合作主要取决村庄,村企关系往往表现为村庄主导。如果是村企合一模式,则表现为企业对村庄具有很强的依附关系,形成我们所说的“村庄型公司”。
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生产要素市场也逐渐得以建立,金融体系、财政制度的改革使得村庄集体与企业信贷和税收之间的关联日趋弱化。与此同时,村庄集体对土地以及劳动力的控制程度也在不断下降,土地流转和劳动力流动加剧。方中友(2008)指出,1995年《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的出台明确赋予了农民承包地转让的部分权利。自此,农村土地流转开始大规模出现,并逐步发展健全起来。⑤此外,在劳动力流动方面,1997年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人口为8千万,所占农村劳动力的比重为18%,而到了2000年,转移数量增加到了1.1亿,1997-2000年间,年均转移劳动力约800万,2000年转移劳动力所占的比重也达到了24%,比1997年高出6个百分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2000,2001,2002)。在产品市场方面,集体名义对于市场销路的贡献也开始变得十分薄弱,企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绕过村庄来获取这些资源。对于企业家人力资本而言,这一时期短缺经济已经结束,市场竞争加剧,因此企业家人力资本对于企业的发展而言便具有了更为重要的作用。再者,相对于集体经济时期,大多数企业都已经跨越了创办阶段,进入到发展或者衰亡阶段,此时企业家人力资本已经得到了市场的检验,⑥其价值被低估的程度也就大大下降。基于上述理由,市场经济时期,企业家所掌握资源的可替代性要小于村庄所掌握资源的可替代性,企业家人力资本的生产力要高于村庄权力资本的生产力。根据我们对永联村所在镇(南丰镇)22个村办企业负责人的调查发现,大多数企业负责人认为,人力资本是企业创业环境中最主要的因素,由此可以证明,企业家人力资本生产力在这一时期的重要性。基于上述原因,企业的谈判地位要高于村庄的谈判地位,村企关系主要表现为企业主导型,在村企合一的模式下,村企关系往往表现为村庄依附于企业,形成“公司型村庄”。
由此可以看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一方面村庄所掌握的资源不断下降,另一方面其所掌握资源的可替代程度不断加强;而与此同时,企业家人力资本的价值一方面随着企业的发展而被检验,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竞争程度的加剧其可替代程度也在不断降低。所以,相对于村庄权力资本而言,企业家人力资本的相对生产力不断提高。进而,在对企业生产剩余的谈判中,企业家的谈判地位不断提高,而村庄的谈判地位则不断降低。因此,总体上,村企关系模式表现为“村庄占绝对主导→村庄占相对主导→企业占相对主导→企业占绝对主导”的情形。
(二)村企关系演进的多样性
按照上述村企关系的理论演进图式,“企业占绝对主导”似乎是一种最为有效的村企关系模式。但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理论进化图式的前提条件是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健全,它描述的是在正式制度作用下,村企相对权力的变化。然而,中国经济制度的一个突出特征是,非正式制度对市场秩序的构建和维持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正式的市场制度很难从非正式制度的约束中解脱出来(折晓叶、陈婴婴,2005;周雪光,2005;刘世定,1999a,1999b;Lin&Chen,1999;Peng,2004;陈剑波,2000)。中国经济制度的发展并不遵循西方传统的正式市场制度模式走向市场资本主义,而是更加接近于“从封邑到宗族部落”(fromfieftoclans)的演进模式,中国的市场经济将发展成为一种“网络型资本主义”(Boisot&Child,1996),即不是由法律、规则等正式制度而是由社会准则、社会关系网络等非正式制度来维持市场秩序。非正式制度在市场秩序构建与维持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决定了中国乡镇企业的产权不仅由正式制度界定,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也由非正式制度界定(Lin&Chen,1999;Peng,2004;折晓叶、陈婴婴,2005)。
折晓叶、陈婴婴(2005)指出,中国乡镇企业具有社会性合约性质,社会性合约建筑在社会期待之上,其本质也是规定权利关系,特别是对人们预期中的收入和资产在占有和使用中的互惠权利关系进行认定。在这类合约中,约定者关注的不仅是其未来的收益,而且在意其声望、声誉、信任以及互惠承诺;投入的也不仅是土地、人力或资金,而且还有他们的互惠期望、社会期待、信任和忠诚,以及机会成本和风险。因此基于社会性合约所形成的社会交换关系不同于经济交易,它往往难以确定或者并不期待等量的交易价值,但却追求互惠和回报,并以达成就业、福利、保障、发展等社会性目标为直接目的。而这种对互惠的追求就很难使村企完全分隔。
因此,非正式制度会模糊乡镇企业与乡村社区的边界,特别是在作为最基层“地方法团”的村委会与村办企业之间往往高度融合的背景下,乡镇企业与乡村社区的边界更加模糊。尽管产权改革使得很多乡镇企业的产权已经被完全界定给个人,但乡镇企业与乡村社区之间仍然存在资金、土地、劳动力等资源的交易,仍交织着各种类型的社会关系,乡镇企业仍需向乡村社区提供最低的社会福利以维持其与乡村社区原有的和谐关系,从而获取非正式制度的各种收益,降低乡镇企业与乡村社区之间的交易成本。此外,作为企业家的个人往往同时也是乡村社区居民,在非正式制度的约束下也会主动回报乡村社区和支持乡村社区发展。这就使得在企业与村庄的谈判过程中不仅会考虑其各自的相对权力,也会考虑二者所面临的非正式制度,尤其是社会性合约。而基于非正式制度以及社会性合约的考虑,村企合一模式则往往要优于村企分离模式。
在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共同影响下,村企关系必将表现出多样性。其中一种可能的情形便是,在非正式制度的作用下,即使村庄或者企业拥有绝对大的权力,他们也往往不会选择村企分离的模式,相反更有可能选择村企合一的模式。但是在正式制度的作用下,村庄与企业之间的相对权力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而导致村企关系由“村庄型公司”变为“公司型村庄”。
此外,即使是完全基于正式制度的考虑,由于各个企业所依赖的生产要素不一样,以及不同地区生产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的完善以及竞争程度不一样,村企关系模式也会呈现出多种形态。根据陈红怡和罗思高(Chen&Rozelle,1999)的调查,虽然不同的村庄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利润分配制度随着时间的变化表现出不同的趋势,但是总体而言,这三形态(固定工资制、分成制和固定租金制)在其所考察期间都没有完全地消失,并且最低比重也都在5%。
三、从“村庄型公司”到“公司型村庄”:一个案例本文的研究
主要是基于2004年10月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对永联村及永联集团的典型案例调查。调查主要采用访谈的形式,访谈对象包括永联集团高层主要领导、各主要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负责人、永联村村民,以及永联村、南丰镇和张家港市的主要领导和相关负责人,并重点对永联村书记兼永联集团董事长吴栋材进行了深入访谈,全面了解永联村和永联集团的发展历程以及发展过程中内部管理体系、权力结构、利益关系等的变化。同时,在吴栋材书记的全力支持下,研究课题组还搜集了永联村和永联集团的数据、文献、报告、村志等档案资料。
(一)永联村企关系的演变
永联村的工业化历程以1974年柳条编织厂的创办为标志,其间大体可以分为摸索准备阶段和起飞阶段,两个阶段的转折点是1984年永联轧钢厂的创办。在轧钢厂创办之前,永联村并没有找到合适的主导产业,而是采取了“小鸡啄米,粒粒下肚”的办厂思路,创办了大量的工厂,这一阶段永联村工业化的主要特点是以手工业生产为主,企业规模比较小,技术含量也比较低,大多是依托国有大型企业建立,主要做来料加工。在轧钢厂创办之后,永联村将钢铁业作为自己发展的主导产业,砍掉了之前的诸多企业,重点发展钢厂。永联村工业化的详细历程参见表1。永联村企关系的转变大体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在那之前,永联村企关系更多地表现为“村庄型公司”,在那之后,永联村企关系则更多地表现为“公司型村庄”。
1.“村庄型公司”
这一时期,永联村办企业对永联村具有很强的依附性,企业的创办和生产经营决策往往由村庄决定。《永联村志》记载,“从1974年起,永联村先后办起了以简单加工工业为特征的一些作坊式小工厂(场)如:柳条编织厂、针织厂、织布厂等……职工劳动报酬实行定额按劳记工分办法,即根据定额标准按职工完成的工作量记给工分。参与年终的集体分配……1979年9月份,村里对织布厂实行整顿,逐步建立起一套比较严格完善的管理制度,使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得到了明显提高……1981年,村里把原来的脚踏织布机改为半自动织布机,从而既减轻了职工的劳动强度,又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到1983年下半年,由于村里计划筹建其他工业项目,为了集中十分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使村办工业取得更好的发展,遂决定停办织布厂”。上述资料表明,永联村负责着企业的创办或者关闭,对于村庄资源如劳动力,村庄也是按照村集体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农业和工业之间的统一分配。企业利润统一由村集体分配。企业的所有权100%地归村庄所有。
在永联轧钢厂成立初期,企业也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村庄。根据《永联村志》记载,创办永联轧钢厂的想法源自村支书吴栋材,具体的事务(如与南丰供销社联营以获取30万元的创业资金,成功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等)也都是由吴栋材操办,但是厂长却由陈俊雄担任,并且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这种情况只有当村庄对企业拥有控制权的情况下才能发生。
2.“公司型村庄”
上述情况一直持续到20世纪90年代。这一时期永联村已经明确了创办企业的主体思路,砍掉了之前大量的小规模企业,重点发展钢铁业。20世纪90年代初在乡镇企业产权改制的浪潮下,永钢集团开始尝试“明晰产权”和“村企分离”,将村的其他经济事业独立出来,成立了“永联工贸实业总公司”。然而形式的分割并没有实现实质的分离,新的村经济事业并不能脱离对永钢集团的经济依赖,因而很快就解散了,第一次村企分离的尝试失败。
1998和2002年永钢集团的两次股份制改制为村企的分离创造了很好的契机,经过改制,村集体股从100%分别下降到75%和25%,改制后的产权结构如图2。改制采取了转股和扩股的方式减少和稀释集体股,转出的集体股金6385.86万元作为集体借给企业的资金仍留在企业进行再生产投资,每年计提3%的利息而不再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转出和新增的股份按企业管理者的级别定配额,并以现金参股,使企业管理者获得了合法的企业剩余索取权,强化了企业的激励机制。改制后企业的实际经营者与名义经营者实现了统一,企业原有的实际经营者是村支书吴栋材,改制后企业的董事长也是吴栋材。同时村政与企业的管理体系实现了分离,村委会与村办企业管理层形成了两套管理班子,两部门成员不交叉任职。但村委会与企业集团并不是平行的管理机构,村委会仅仅相当于企业集团下属工厂的一个车间,⑦村委
 
会主任享受科级干部的工资和福利标准,处于企业集团的9级职位结构的第8级。由此形成了以企业集团领导村政的“公司型村庄”。
企业集团对村政的领导通过两个途径实现:一是集团对村财政的控制,村集体收入90%以上都来自企业集团的分配,而且分配的比例是由集团领导人与村集体之间的社会合约决定的,因此分配比例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参见图3C);二是村党委对村委会的政治领导,村党支书吴栋材兼任集团的董事长,使得党对村政的领导直接反映的是集团对村的领导意志。
(二)永联村企关系演变的内在机理
根据前面的理论分析,村企关系变化的主要原因在于村庄和企业家之间所拥有资源可替代程度的变化。据此,可以推断永联村企关系发生变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企业发展所需资源对永联村的依赖程度在逐渐降低。下面我们将逐一分析随着时间的推移,企业在获取各生产要素过程中对村集体依赖程度的变化。
1.资本
在永联轧钢厂创办时期,其原始资本是通过与南丰供销社联营而获得,来源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村集体在永联村工业发展初期所积累的30万村集体资金,另一个则是南丰供销社所出资的30万元。根据当时的政策,与供销社的联营要借助村集体名义才能进行。而到了20世纪90年代,永钢集团的资金则主要来自与境外合资以及银行贷款。1993年和1995年,永钢集团先后与香港亨鑫发展有限公司和合升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合资协议,分别合资建办了永亨钢铁有限公司和合丰钢铁有限公司,上述两家香港公司分别出资130万美元和300万美元。周立(2005)指出,90年代以后,随着永钢经营规模的扩大,银行对永钢的授信额度有了相应的增长,贷款成为永钢筹措资金的主要依托。由于公司效益佳、信誉好,各银行信贷机构都积极与公司合作,建立起良好的资金融通关系,使公司的发展有了资金保证。而无论是与境外合资还是银行贷款,都不再需要借助村集体的名义。
2.土地
乡镇企业发展之初,集体产权的性质决定了其使用集体土地发展工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因而不需要支付相应的土地使用费或转让费等。而由于集体土地的流转和收益权受到限制,发展乡镇企业往往成为兑现集体土地资产的重要途径(McMillan&Naughton,1996;Naugh-ton,1995)。但是1998年《土地管理法》的颁布使得国家垄断了工业用地的一级市场,企业利用社区内的集体土地进行扩建也必须办理农地征用和转让手续。永联村的土地使用,在20世纪80年代几乎是无偿的;在90年代需要扩大厂房,占用村民的耕地时,则以超过农作物经济产出的补偿价支付补偿;而在《土地管理法》颁布之后,按照张家港相关部门的规定,企业征用农地需要支付每亩3.4万元⑧的农地征用费和1.26-3.36万元的土地补偿费。⑨由此导致的直接结果是,企业仅依靠对村集体的控制已经无法低价获取其发展所需的土地。
3.劳动力
计划经济时期,永联村对劳动力具有绝对的控制力,可以限制劳动力的流动。如在吴栋材上任永联村支书的第一次讲话稿中有这么一段话,“经支部研究决定,凡劳力外流在本县本省者(如租船运输、踏二轮车等),到10号止所定合同一律作废,交队款按2.4元/日计算,过10号者交市管会处理。在新疆等地各集体外出者,在9月底归队,过期按3元上交大队处理”。而到了1995年,村集体已经没有任何限制劳动力外出的措施。这说明了村庄对劳动力控制力的衰弱。而另一方面,随着劳动力市场的逐渐健全,企业可以获得劳动力资源的可替代途径也逐渐增多。在永钢创办初期,企业的劳动力基本来自永联村,而到2004年永钢集团员工则大部分来自村外。在谈及永钢集团员工结构时,村支书吴栋材指出,“永钢企业员工总数4000多人,其中本村村民占15%,约800多人,合并之前的老永联占的更少,外乡员工占75%到80%”。
(三)为什么没有村企分离?
永钢集团的股份制改革使永联村企关系中的权力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永钢集团不但拥有了生产经营决策的自主权和企业剩余分配的控制权,而且还将村委会置于企业领导之下,从而实现了从“村庄型公司”到“公司型村庄”的转变。但是,永钢集团并没有完全从永联村独立出来,企业与村庄之间仍存在很强的利益依赖关系。即使在企业拥有了对村庄的控制权之后,企业经营者吴栋材依然认为,“集体成分占很大比重的苏南模式好,农村工业化只有这样一条路”。在他的头脑中完全没有将村庄作为包袱甩出去的念头。
改制后,永联村企合一特点的主要表现是:第一,永联村依然拥有永钢集团25%的股份;第二,永联村的财政收入几乎(90%以上)全靠永钢集团拨付,村民的大部分社会福利和村庄中大部分公共设施建设也由永钢集团负责;第三,永钢集团的发展仍离不开同时也没有离开永联村集体资金和土地的支持。股份制改革之后,永钢仍使用着永联村约数10亿的集体资金和6000余亩的土地。
所以,永钢股份制改革以后,集体产权并没有完全退出,社会性合约也没有完全解除,而是在新的制度条件下进行了重新缔结。永联村没有选择村企分离而是继续选择了“公司型村庄”的村企合一模式,其主要原因有两点。
首先,这是因为永钢集团与永联村之间存在很强的非正式的社会性合约。按照折晓叶、陈婴婴(2005)的定义,社会性合约一个最为突出的特点是交易双方基于互惠目的,并不期待完全等价的市场交易。在永联村无论是工业化初期,还是工业化后期,这种互惠性的不等价交换都大量存在。在永联村工业化初期,村庄对工业企业的劳力和土地等投入都是无偿的,在永联村创办永钢轧钢厂时,村集体出资30万元,也没有事先对这30万元日后的收益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规定。在工业化后期,永钢集团对村民土地的补偿则又高于政府规定的征地价格,[10]付给村民的工资水平也高于临近地区其他工人的工资水平。正是在社会性合约下,永钢集团在其发展初期,在没有西方“外向爆破”式的对外殖民条件,也不具有中国城市工业化“对内殖民”的制度条件下,通
 
过廉价甚至无偿地使用村庄土地、劳动力、资金等来获得其原始资本积累。在永钢集团发展之后,这种非正式社会合约依然存在,并且能够被公司领导清晰地认识到。如正是由于认识到村庄对企业的贡献,2004年上半年永钢集团为老永联村民发放了总额914万元的补偿。按吴栋材的解释,“老永联村民过去在企业发展中做了很大的贡献,1995年新并入二村的贡献没那么大,所以要向老村民发放补助”。
其次,永钢集团选择“公司型村庄”模式也有其内在的经济合理性。永钢集团是一个资本密集型的企业,如果村集体股份直接退出,或者永钢集团采用买断的方式来购买集体股份的话,对于永钢集团来说,无异于釜底抽薪。而与此同时,这一庞大的集体资产额度的可替代性要远远小于劳动力资源的可替代程度,这就使得村庄对于企业仍然具有一定谈判力。这也就使得永钢集团的做法与毛丹等(2002)分析的康博集团和折晓叶、陈婴婴(2005)所考察的鞋厂的做法存在显著的不同,后二者都实行了消除集体股份的做法,进行了彻底的私有化和实行了村企分离的模式,而永钢集团却选择了保留集体股份,进而留住集体资产,实行了“公司型村庄”式的村企合一模式。
四、“公司型村庄”模式的效率分析
从企业效率角度看,“企业占绝对主导”的模式可能是最富效率的,也正是因为这一原因,很多学者都主张中国乡镇企业的改革应该朝着彻底私有化的方向前进,实行村企完全分离。但是如果考虑到社区效率,“企业占绝对主导”的模式未必是最富有效率的。毛丹等(2002)以康博集团和康博村之间的关系考察了这种模式,指出了村企完全分离以后村庄建设可能面临着没有资金来源的尴尬境地,虽然出于情感,康博集团负责人为康博村筹集了约1亿元村庄建设资金,但是显然这种村庄建设资金筹措方式具有很强的不稳定性,随时会因为公司领导人态度的变化以及公司领导人的更替而发生变化。而本文所关注的永联村与康博村有着很大的不同,在村企关系方面,永钢集团与永联村并没有实行“企业占绝对主导”的村企分离模式,而是实行了“企业占相对主导”的“公司型村庄”模式。
(一)“公司型村庄”模式的优点
相对于村企分离模式,“公司型村庄”模式主要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建立了一体化组织,将村庄纳入公司的管理范畴。这种做法的一个突出优势是,将村企之间的交易内部化,从而大大减少了村企之间的交易成本。例如,永钢集团在征地过程中很少与村民发生矛盾。在我们对村民关于永钢征地看法的调查中,大部分村民对永钢集团的土地补偿是满意的,一位村民明确表示,“大家都听吴老板(集团董事长)的,地、房子征用根本不是什么问题”。并且在进行大宗交易时,永钢集团可以采取分批付款的方式来降低流动性约束。如对土地补偿是按年支付,而不是一次性赔付。这一支付方式对于企业而言,可以降低其流动性约束;对于村庄而言,则可以保持资源收益的长期性。
“公司型村庄”模式的第二个突出特点是,不分配集体资产。这种不分配集体资产的做法有两方面的好处:一是对企业而言,可以作为原始积累,用于扩大再生产;二是对村庄而言,可以更为有效地供给公共物品。[11]相对于村企分离的模式而言,集体资产一般通过买断的方式支付给村庄,由村庄再平分给村民。而在个体理性原则的指导下,村民在供给公共物品过程中往往存在免费搭便车行为,从而导致公共物品供给不足。但是在“公司型村庄”模式下,企业担负起了负责村庄发展的角色,同时集体资产也完全由企业掌握,这样企业就可以避免“平分
 
集体资产之后再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回收来供给公共物品”方式所面临的免费搭便车问题。也正因此,永联村的社区环境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服务体系、较为齐全的社区保障网络。
此外,不分集体资产的做法可以保证集体资产的增值。村企分隔的模式中,集体资产被兑现以后,往往是平分给农户,从而使得这一部分资产闲置。而“公司型村庄”模式中,通过将这一部分资产保留在企业中,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持这一部分资产的增值。在永联村,仅集体资产租金和集体股权转让款租金两项,每年就可以得到近1800万元的村集体收入,2010年永联村民从集体收益中分得的现金就多达6000元/人。另外,对比股份制改革前后集体收益的变化情况,可以发现,股份制改革使得村民从集体中得到的收益有了大幅增加。村民从集体中得到的年均收益总额在股份制改革前(1996-1997年)约为129万元,而在股份制改革后(1998-2003年)则上升至255万元,增加了98%。
 
另外,在村企分隔模式中,集体资产一般由村干部负责操作将其分配给农户,在这一过程中很可能因为村干部的寻租行为导致集体资产的损耗。而“公司型村庄”模式下,公司效益与村庄发展具有了紧密的关系。从图3中可以清晰地看出,永联村村集体收益与永钢集团之间呈现出了很强的相关关系,无论是使用村集体应得收益指标,还是使用村民实发人均村集体收益指标,永联村村集体收益与永钢集团的工业生产总值的相关系数高达0.98。就村庄社区建设投入而言,虽然在
 
 
2000年之前,永钢集团对村集体建设投入与永钢集团的工业生产总值之间相关性不是很大,但是在2000之后,二者也呈现出很强的趋势相同的变动。
(二)“公司型村庄”模式的不足
在“公司型村庄”模式下,村庄利益往往因为以下原因而无法得到有效保障。首先,村庄完全或者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附于企业,所以企业容易形成垄断利润,从而导致村庄利益受到损害;其次,由于“官本位”思想的长期存在以及村庄民主选举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在“公司型村庄”模式下村行政系统成为公司的一个下属机构,村委会并不总是能代表村民的利益。
(三)总体性评价
基于“公司型村庄”模式的优缺点可以推断,“公司型村庄”模式会使村庄得到相应收益,但是这种收益具有不稳定性。这一推论可以从永钢集团对永联村历年的拨款额度及其增长率中得到印证。永钢集团对永联村的拨款(几乎是村庄财政收入的惟一来源)具有很强的波动性,在某些年份其额度增加了数倍(例如,1996年相对于1995年增加了15倍,2002年相对于2001年增加了2.2倍),而在某些年份则出现额度大幅减少的状况(例如,1998年相对于1997年减少了60%,2000年相对于1999年减少了55.4%)。而这种波动性恰恰反映出了永钢集团对永联村拨款的随意性(参见图3C)。不过图3C还反映出,虽然永钢集团对永联村的拨款具有随意性,但是总体来看永联村每年都能从永钢集团得到拨款,相对康博村而言,永联村庄建设资金又具有稳定性。
综上所述,“公司型村庄”模式的效率大体可以概括如下,该模式可以在保障企业收益的前提下对村庄有所回馈,尽管这种回馈往往是最低的福利保障性收益,但是相对于村企分离的模式而言,“公司型村庄”模式下村庄社区建设资金能得到更有效的保障。这一模式实施10余年之后,永钢集团和永联村都得到了巨大发展。2010年,永联村的工业销售收入达285亿元,完成利税16亿元,村民人均收入21586元,全村总资产达40亿元,其综合经济实力跨入全国行政村三甲行列,被誉为“中国第一钢村”,先后获得“全国文明村”、“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江苏省百佳生态村”、“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等30多项省部级和国家级荣誉称号。同时,2010年永钢集团总资产达160亿元,年生产能力达500万吨钢材,名列全国“冶金百强企业”第29位,跻身全国500强企业之列,获得“全国最佳经济效益乡镇企业”等近20项省部级和国家级荣誉称号。由此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司型村庄”模式的效率。
五、“公司型村庄”模式的稳定性
在永钢集团和永联村之间“公司型村庄”模式的形成中,村企之间的文化关联以及社会性合约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而这种文化关联和社会性合约主要是在永钢集团领导人与村庄之间多年的交往与交易过程中积累出来的,公司新的领导人很少会有这些经历,因此,当公司领导人变更时,企业与村庄之间的文化关联很有可能会削弱甚至不复存在,由此会影响到“公司型村庄”模式的可持续性。
但是除了文化关联以外,永钢集团和永联村之间“公司型村庄”模式的形成在更大程度上是由于永钢集团的企业性质。永钢集团资本密集型的特点导致了永钢集团和永联村之间存在着更强的经济关联。而在村企关系模式的选择中经济关联的力量往往要大于文化关联。董磊明(2002)指出,文化关联主要取决于社区记忆以及记忆的同质性。而永联村其实并不是一个文化关联很强的村。永联村是1970年由围垦造田而形成的村庄,成村历史很短。成村之时,村民来自南丰镇不同的村庄,社区记忆的同质性也很弱。另外,永钢集团的领导人并不是永联村的村民,而是乡镇政府派到永联村的驻村干部,因此,公司领导人与永联村之间至少在开始阶段并没有很强的文化关联。与此相反的是,不少与村庄有着更强的文化关联的企业却发展成了“企业占绝对主导”式的村企分离的模式,比如毛丹等(2002)所分析的康博集团和康博村。由此来看,经济关联对于村企关系模式更具决定性意义。
永钢集团资本密集型的特点使得资本对永钢集团来说具有较高的生产力,而资本的拥有者在村企关系中就具有一定的发言权。所以对永钢集团而言,它不愿意集体资产撤出;对永联村而言,永钢集团是一个资产收益很高的投资途径,在短期内也很少有其他的投资途径带来的收益可以超过该集团,投资永钢集团对永联村来说也是一个最优选择。
由此可以看出,即使永钢集团的领导人发生变更,削弱了永钢集团与永联村之间的文化关联,但是由永钢集团性质所决定的二者之间的强经济关联依然可以使“公司型村庄”模式得以延续。从这个意义上讲,永钢集团和永联村之间“公司型村庄”的村企关系模式具有稳定性。从村庄对企业依附的意义上来讲,永钢集团和永联村之间“公司型村庄”模式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存在。即使从正式的组织形式[12]算起,永钢集团与永联村之间这种“公司型村庄”模式也从上世纪90年代末21世纪初就已存在,至今也有10余年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这一模式的稳定性。
六、结语
中国乡镇企业的产权不但由正式制度界定,同时也由非正式制度界定。在正式制度的作用下,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健全、短缺经济时代的结束,以及乡镇企业改革所带来的产权明晰化,企业家人力资本的生产力相对于社区权力资本的生产力逐渐变大,企业家所控制资源的可替代程度渐渐小于村庄所控制资源的可替代程度,由此导致了在生产剩余的分割中,企业的谈判地位渐渐超过村庄,从而形成了村庄权力格局的变化。但是由于非正式制度的作用,乡镇企业与乡村社区的边界往往比较模糊,特别是在作为最基层“地方法团”的村委会与村办企业之间往往高度融合的背景下,乡镇企业与乡村社区的边界更加模糊。因此,在非正式制度和正式制度的共同作用下,村企关系演化的一种可能图式是从“村庄型公司”到“公司型村庄”。
“公司型村庄”模式通过一体化的组织形式降低了村庄与企业之间的交易成本,通过减少村行政系统对企业的干预提高了企业的管理效率,通过不分配村集体资产的方式保留了企业的发展资金,因此该模式保证了企业的利益。与此同时,村庄通过使村集体资产保留在企业,一方面可以有效地保障村集体资产的增值,另一方面还能较为有效地供给公共物品。但是由于“公司型村庄”模式下村庄对企业的依附以及村委会对村庄利益代表的不完全性,使得村庄往往只能得到最低的福利性保障收益。尽管如此,该模式也是在后乡镇企业改革时代保障村企共同发展的一种较为有效的形式。
“公司型村庄”模式的形成不但依赖于非正式社会性合约,同时也依赖于正式制度下的效率机制,不但依赖于村庄和企业之间的文化关联还依赖于二者之间的经济关联,因此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所以,乡镇企业的产权改革不能盲目地“私有化”一切到底,而应充分考虑企业与社区的合作逻辑,在产权改革的同时应通过确立新制度化方式弥补“硬性”市场合约对社会性合约的消解,以确保后乡镇企业时代企业与社区的和谐、稳定与可持续发展。本文认为,“公司型村庄”便是保障乡镇企业改革后村企共同发展的一种可供选择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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