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德清
◆要想遏制村官贪腐,必须要在村级层面推进“简政放权”,削减村官对村集体财产管理、处置的权力。按照现行的制度安排,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农民只是享有集体土地的承包权。农民的土地权利并不完整,农村土地征收、开发等重大利益事项,往往村官就能决定。
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的村官在任时若能保持廉洁,即便下一届落选也可由镇安排在企事业单位工作,工资待遇不变,退休后还可享受退休金……据报道,该镇近日推出多项廉政举措,旨在让村官保持廉洁,消除“干一届捞一笔养老”的贪腐思想(4月2日《南方农村报》)。
村官贪腐现象层出不穷。最近屡屡曝出一些村官有多套房产等新闻,而乌坎等一些群体性事件,也往往与村官贪腐有关。村官居于权力安排体制的最末梢,但是,其贪腐的影响某种程度上远甚于一般官员的贪腐。但靠“保薪养廉”、给落选村官解决待遇来遏制村官贪腐,恐怕难以见效。
任何贪腐现象都离不开权力过大、权力滥用、缺乏监督,村官贪腐同样也不例外。遏制村官贪腐,也要靠“简政放权”,保障村民的权利,依靠法治和村民自治制度。
应该承认,村官“干一届捞一笔养老”现象的确存在,但是,相应以对的应是健全村官的社会保障机制,将村官也纳入正常的养老保障机制之中。如果仅仅是因为干了一届村官,就给其解决落选后的工作待遇,甚至养老问题,显然不公平。村官落选是因为村民不满意,政府凭什么要给民众不满意的人,解决工作和养老问题?这一举措讨好了村官,却得罪了民众,伤害了社会公平。
现在,一些人一说起反腐败,就说高薪养廉。他们往往看到了新加坡、香港等地经验,却没有看到,那些地方是产权制度分明的社会。这些地方法治之严明、反腐之高效、公权与私权边界之清晰,更值得借鉴。然而,有些地方官员却偏偏选择性借鉴,试图通过对自己一方有利的利益赎买,而达到防腐的目的,不能不说是舍本逐末、缘木求鱼。
说实话,给村官的那点补贴,真算不上高薪,也养不了廉。新加坡的部长年薪能达几百万新元,合上千万人民币,如此高薪或许才能够抵御金钱的诱惑。显然,真正的高薪养廉,我们的社会根本无法承担。
现在,村官的权力太大了,要想遏制村官贪腐,必须要在村级层面推进“简政放权”,削减村官对村集体财产管理、处置的权力。按照现行的制度安排,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农民只是享有集体土地的承包权。农民的土地权利并不完整,农村土地征收、开发等重大利益事项,往往村官就能决定。虽然,相关法律也有规定,重大事项须由村民大会决定,但是,这一规定却忽视了村官的法律素养和农民的政治参与能力,导致在实践层面一团糟糕。乌坎,或许只是一个极为特殊的个案。
一个毗邻城市的村庄,往往有大量土地。城镇化带来的土地增值红利可能达到几千万乃至几亿元。这么一笔庞大的财富,只让某些素质不高的村官管理,怎么可能不出现贪腐?在这样一笔巨额财富面前,即便每年给村官几万元“高薪”,又算什么呢?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政”企不分。一些村庄的集体企业不错,但是,企业的管理者和村委会是一拨人。一些人既是村官,又是村办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这样的制度安排难免会让村集体企业成为村官的私家“奶牛”。
有关部门应该意识到,一旦失去制约,农村集体所有制便会变成村官贪腐的制度之源。这种产权制度安排赋予村官处置村民公共财产、甚至他人财产的权力,因而必定存在着贪腐的空间。所以,遏制村官贪腐,就需要改革农村的产权制度安排,改革村级组织的权力安排。将农民的土地权利、管理集体财产的权利等做实,突出村“两委”的服务职能,逐步剥离其处置集体财产的权力,将这些权力交给村民。
上级政府也不必再赋予村“两委”带领村民致富的职能。给农民以处置土地等财产的自由,绝大多数农民自然会管理好自己的财产,并让土地的收益实现最大化。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富裕,普遍靠的是自己的努力,以及获得了更多的经济自由。如华西村这样强势的村“两委”,是极为特殊的个案,而非可普遍推行的模式。村官手中权力有限,变管理为服务,可以释放村级经济的活力,当然,也就大大降低了贪腐的可能。
日前,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提出了今年政府反腐倡廉工作的六项要求,简政放权被放在第一位。村官虽处于权力体系的最末端,但是,防村官贪腐也必定要遵循同样的原则。希望有关方面也重视村级组织的廉政建设,尽快出台相应的改革措施。有条件的地方,完全可以大胆改革,先行试点。(作者系北京媒体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