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村干部在离任后,忽然发现自己和家人的分红全部遭停发,一问之下,竟是因为经济合作社怀疑他们在任期间存在贪腐问题,于是截留了他们的分红。该两名原村干部于是一纸诉状将经济合作社告上了法庭。近日,佛山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两人是否存在贪腐问题,与其享受分红属于两个不同的问题,不可混为一谈,因此判决两名原村干部胜诉。
事件:
卸任后分红遭停发
莫某明、莫某初是高明区明城镇某经济合作社的社员,2005年至2008年曾担任村干部。两人在卸任村干部后,发现自己和家人的分红没有按时发放。他们后来才知道,原来是经济合作社扣留了他们的分红。
至于为什么要扣留莫某明、莫某初以及其家人的分红,经济合作社称,这是因为两人涉嫌贪腐,才扣留其分红。虽然莫某明、莫某初是经合社的成员,但两人担任村干部卸任后没有通过村、镇、区三级审计,并被发现其在任时的账目有大量不合理的地方。例如,莫某明可能在2005年至2008年担任步洲经合社出纳期间,在新旧出纳交接账时,没有将属于步洲村集体40万元的定期利息交出等。
至于为何停发莫某明妻子及其两个女儿,以及莫某初以及其妻子的分红,步洲经合社的解释是:按照章程,经合社以家庭为单位分红。
原告:
经合社无权
截留合法财产
莫某明、莫某初及他们的家人自然不认同经合社的做法。他们觉得,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经合社无权截留集体成员的合法财产。于是,他们一纸诉状,将经济合作社告上了高明法院。
高明法院支持了莫某明、莫某初及他们的家人的诉求,一审判令经合社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他们支付分红及利息。
但是,经合社并不服这样的判决,认为“经合社已经将事情交给上级政府部门处理,在莫某明、莫某初没有依法归还侵占集体的财产之前,要求经合社向他们发放分红没有事实依据”,遂选择上诉。
法院:贪腐与享受分红不可混为一谈
二审期间,经合社还向法院提交了税务发票、步洲村清账情况的报告、步洲村1999年1月至2009年3月的财务收支审计报告等证据,欲证明莫某明、莫某初在任期间贪污受贿、乱开发票,他们卸任后村委账务不清。
佛山中院认为,享受分红是莫某明、莫某初及他们的家人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法律保护;莫某明、莫某初在任期间是否存在贪腐问题,与其享受分红属于两个不同的问题,不可混为一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