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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丰牧业上市是股权转让还是利益输送
2012-6-14

  “2006年3月,禾丰牧业第一次股份转让中,股东高俊松将其持有的1%公司股份以1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公司员工田野。当年5月的第二次股份转让,田野却以4元/股的价格将这些股份分别转让给了金卫东、邵彩梅、张铁生。”

  因曾经的“白卷英雄”张铁生出现在股东名单中,处于预披露期的辽宁禾丰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禾丰牧业”)引起了各界广泛关注。

  招股书显示,公司主营业务为饲料业务,此次拟发行不超过65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5.39亿股。抛开“白卷英雄”这个非市场因素,禾丰牧业招股书中出现的为推行股权激励和规避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进行的令人眼花缭乱的股权转让,以及为规避同业竞争与外资股东签订的触及《反垄断法》边界的划分市场协议等一系列问题注定其IPO之路不会平坦。

  是股权转让还是利益输送

  2003年3月,金卫东等23个自然人发起成立禾丰牧业,注册资本5300万元。成立时,所有的发起人均为公司员工。公司自成立至2010年11月,禾丰牧业进行了4次股权转让和4次增资。所有的股权转让均涉及公司对员工的股权激励,但这当中多次股权转让的价格却出现了令人不解的波动。

  2006年3月,禾丰牧业第一次股份转让中,股东高俊松将其持有的1%公司股份以1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公司员工田野。当年5月的第二次股份转让,田野却以4元/股的价格将这些股份分别转让给了金卫东、邵彩梅、张铁生。

  禾丰牧业对此解释为田野由于个人原因离开公司另谋发展,经双方协商,确定了股权转让价格。两个月,一进一出,田野进账159万元。很难理解是怎样的员工在离职之后还能得到如此“丰厚”的红包,保荐机构未对这笔转让价格给出任何意见。

  2007年8月,公司员工李延森为解决个人资金需求将其持有的部分股份转让给前十大股东之一的王凤久,转让价格也只有2元/股。

  此外,股份制公司成立之前的股权转让也存在瑕疵。招股书显示,禾丰牧业业务延续自沈阳禾丰牧业有限公司(下称“沈阳禾丰”)和辽宁爱普特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辽宁爱普特”)。金卫东等7名主要发起人不仅以沈阳禾丰的净资产2373.56万元作为出资,禾丰牧业还继承了沈阳禾丰的全部饲料经营业务。此外,金卫东还将其参股辽宁禾丰牧业有限公司(下称“辽宁禾丰”,非拟上市公司前身)时所得的资产,包括账面资产和技术专利,合计335.82万元,投入到沈阳禾丰。

  资料显示,辽宁禾丰1995年6月成立时,股东为辽宁省农垦商贸集团(下称“农垦集团”)、辽宁省农垦沈阳实业公司(下称“沈阳实业”)和金卫东。1996年10月,金卫东以1.01元/单位注册资本的价格获得了农垦集团所持辽宁禾丰的所有股份。1999年1月,辽宁禾丰注销。注销时,沈阳实业只收回了30万元投资款和车辆使用权10万元,及相应投资收益。

  禾丰牧业坦言,农垦集团转让辽宁禾丰股权,及辽宁省农垦沈阳实业公司与金卫东决议注销辽宁禾丰并收回投资,是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均取得上级主管部门辽宁省农垦局的同意,但未依照法规规定履行相应资产评估手续,存在一定瑕疵。

  虽然有作为主管部门的辽宁农垦局为其“兜底”,称上述行为“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但还是有媒体质疑,为何到金卫东投资辽宁禾丰时只用了90万元,但到1999年公司注销时金卫东的投资却增值两倍多,而沈阳实业投入的30万元,仅在1999年回收了40万元以上,其投资收益却为何不公布?此外,1996年农垦集团又为何以1.01元/单位注册资本的低价,把辽宁禾丰多数股权卖给金卫东?

  是规避竞争还是加强垄断

  2006年11月,禾丰牧业引入新股东——荷兰最大饲料生产企业之一的德赫斯集团。两公司于2006年5月签订《股份认购协议》,经过2006年10月和2007年11月两次增资,德赫斯集团全资子公司德赫斯(中国)持有禾丰牧业发行前15%的股份,合计投入金额约为1.43亿元。2008年10月,德赫斯(中国)将所持股份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德赫斯(毛里求斯)。

  《股份认购协议》除了增资事宜,还约定德赫斯集团向禾丰牧业每年提供不超过500小时有关销售、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无偿支持等。

  值得关注的是,2011年3月,德赫斯(毛里求斯)与禾丰牧业签订《避免竞争协议》(下称“《协议》”);2012年1月,双方还就避免竞争业务的范围进一步签订了补充协议。

  招股书称,签订协议的目的是通过划分市场规避竞争。《协议》要求,德赫斯集团及德赫斯(毛里求斯)承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不再自己从事任何与禾丰牧业所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也不再通过投资或其他任何方式间接从事或协助第三方从事与禾丰牧业所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对于上述中国境内以外的地区,双方同意以先进入者享有优先权为原则,另一方不再进入该地区从事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协议有效期为5年。不过双方约定,该协议将在德赫斯(毛里求斯)所持禾丰牧业股份低于5%时自动失效。

  虽然A股上市公司也曾出现过签订划分市场协议的先例,而禾丰牧业的目的也只是规避同业竞争,但有法律界人士表示,这样的做法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中有规定,禁止达成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垄断协议,也称划分市场协议。划分市场可以通过划分地域、划分客户和划分产品等形式实现。

  “《反垄断法》在禁止划分市场协议中,明令禁止的是有关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划分,而禾丰牧业的划分则主要针对业务开展地域,这在《反垄断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说是打了个擦边球。”上海一家律所合伙人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划分市场协议是否违反《反垄断法》,还要看公司所占的市场份额。”

  禾丰牧业强调,《协议》签订对国内公司有利。一方面,有利于公司开拓中国市场,实现快速增长;另一方面,目前公司专注于开拓中国市场,没有大规模开拓中国以外地区的计划,因此,公司在中国以外市场的限制对业绩不会产生实质影响。

  有业内人士认为,就算禾丰牧业的划分市场协议不违反相关法规,这个协议本身也是把双刃剑。虽然能避免同业竞争,但更有可能限制公司的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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