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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私设“银行”被判刑
2012-12-12

  129,记者从(甘肃)定西市渭源县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审结一起渭源首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小玉心存侥幸私设“银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余万,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触犯刑律被判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

  小玉是渭源县新寨镇农民,几年前,他通过诚实劳动捞得人生第一桶金。此后,小玉以此为基础,做起了民间小额借贷的业务,其间积累了更多的资本。如此一来,小玉尝到了做民间借贷的甜头,为了扩大放贷规模,他干上了以较高利息吸收公众存款然后高息发放贷款的营生。截至案发,小玉通过各种途径非法向40多个不特定客户吸收存款116.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玉违反信贷管理法律法规,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社会影响较坏,已触犯刑律,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小玉在案发后及时退款给被害人(存款人),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未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且小玉认罪态度较好,积极向公安机关清退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3,缓刑4年。(兰州晨报 杜斌 史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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