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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组织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大有可为
2013-4-7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制度安排特点与优劣势

  政府部门、私人部门和农民自我服务组织构成了我国现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政府农技推广体系始终是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基础力量。农业部门的多功能性,农业技术的公共物品性和外部性,以及农产品的社会属性等特点决定了公共部门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具有无法取代的基础性地位。但是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农技推广体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面临着诸多挑战。首先,农业推广组织体系的设置是按照行政区划,从供给方的意愿出发,而不是按照作物区划或生产布局、满足需求方的意愿出发。因此,存在着无法有效配置资源、供求错位等潜在问题。其次,农业推广体系的设置目标是满足小农大众对大宗农产品一般性技术服务的需求,而现实中的小农呈现快速分化态势,其技术需求呈现分层次、多样化的结构特征,单靠农业公共服务无法满足。第三,在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政府将农技推广体系推向市场化,在一些地方没有了经费保障,导致农技体系“线断、网破、人散”的状况多年没有根本性好转。农技推广部门普遍存在工作条件差、工作设施落后、人员工资待遇低等问题,导致农技推广队伍不稳定,直接影响到为农服务的效果。为维持生存,农技推广部门依靠经营促推广成为一种普遍做法。而推广公益性、为农民服务的目标与以经营促推广的手段存在的内在利益冲突,导致公共农技推广体系的“公共”品牌缩水,公众信任度下降。针对此问题,中央近些年来加强了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的建设。今年的中央1号文件重点强调改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的建设,强化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

  经过十余年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私人部门已经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一支重要力量。由于占据技术、资本和人才等方面的竞争优势,私人企业在品种改良、新肥料使用以及新机械推广、疫病防治、市场信息、产品营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且凭借相对雄厚的经济实力和技术团队,他们为农户提供的技术服务较为全面、质量好、水平高。因此今年《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中,专门提出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支持龙头企业围绕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为农户开展各类服务。但是私人部门是一种典型的以供应方意愿为出发点的服务模式,其趋利本性使得他们在向农民提供服务时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制度缺陷。以种子供应商为例,由于农产品产出水平的影响因素复杂,并非仅由投入品所决定,与土壤、气候条件、管理水平等多种因素有关,存在着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因而私人企业存在利用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提供虚假信息、夸大自有产品效果的负激励;并且私人部门提供的服务项目有很大的局限性,主要是围绕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原料质量、数量规模及交货期而展开,服务对象主要瞄准与自己进行交易的基地农户,服务群体具有特定性、狭窄性。

  而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制度安排看,以其为载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具有农业公共服务部门和私人部门所没有的优势,可以有效地弥补农业公共服务部门、私人部门的不足,形成政府、企业和合作组织三者互相补充的完整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合作组织以农民为本的制度安排特征,为提升广大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增进农民的经济福祉、提高农户的市场竞争力作出积极贡献。

  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成员构成具有同质性相对较强、生产地域集中、从事产业相同的特点。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农户通常是以业缘而非地缘为纽带,从事相同农产品生产经营。成员的生产区域相对集中,通常以村庄、乡镇范围为半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成员特性便于在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准确瞄准目标群体,低成本地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实现规模经济。

  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目标是为成员服务,以成员为导向,成员集所有者、推广者、使用者于一身,有利于提高对成员的服务效果。以技术带头人领办的合作组织为例,他们不仅是技术服务的推广者,也是新技术、新品种的率先使用者。在开展某项先进适用技术或新品种的培训、推广中,他们率先采纳新技术、运用新知识、使用新设施。按照农业推广理论,如果推广者与使用者的经济利益是完全一致的,那么技术推广将产生非常显着的效果。

  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成员制度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加入合作组织是成员的自我选择,合作组织的正常运作依赖于成员联合一致的集体行动。这种成员制度要求组织运行要以保护和增进成员利益为基本出发点,满足成员需求。具体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合作组织提供的农业服务是反映成员需求的产品,提高了服务的有效性。

  第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决策制度是成员参与、民主管理。这种成员主体、以人为本的决策制度保证了成员是合作组织开展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主动选择者,而不是简单的被动的接受者,同时保障了农户是社会化服务的主体受益者。

  从近几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实践看,通过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合作组织在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的作用逐步增强。

  首先,它有利于促进农业投入品的现代化。最突出的是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材料、新机械、新方法,在成员中间普及。目前,越来越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农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直接建立长期技术合作联系,成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科技示范的重要试验地和前沿阵地。据农业部粗略统计,2011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购买农业投入品总值达2028亿元,比2010年增长近50%.

  其次,促进农业生产管理的现代化建设。新品种、新设备的引入要求相配套的生产管理技术,从而促进了农业生产管理的现代化和集约化。据农业部统计,2011年专业合作社转入的土地面积达3055万亩,占到全国耕地流转总面积的13.4%;而土地流转的直接动因,除了因农业劳动力外出转移外,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先进的大型机械以及大型灌溉设施的使用。

  再次, 促进农产品生产的专业化、品牌化、规模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普遍从成员间的技术合作走向销售联合。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终端市场“倒逼”下,向着农产品生产的专业化、品牌化和规模化发展。据农业部的初步统计,截至2011年底, 2.6万家合作社实现了产品质量可追溯,4.6万家合作社注册了商标,3.1万家合作社通过了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产品质量认证,1523家通过了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48.9%的专业合作社为成员提供了产加销一体化服务;入社农户的收入普遍比其他农户高出20%以上。

  但是,鉴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存在规模小、经营实力弱、组织运作不规范等问题,造成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合作组织制度的优越性无法充分发挥出来,影响了服务效果。

  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前景展望

  在农业社会化服务建设中,始终面临着为谁服务、服务什么、谁来服务和怎样服务等四个基本问题。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深入及现代农业建设的加速,农业的多功能性将更加突出出来,农户的分化也将加速,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也将日益呈现多元化、多样化的趋势,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创新与完善的任务也更加艰巨。

  首先,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对象看,按照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资料,我国单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已经达到了1.67亿户,占乡村农户总量的75%以上,比1996年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农户数提高了四千万户,占乡村农户的比例提高了15个百分点以上;同时,农业兼业户的数量和比例大幅下降,仅有950余万户,占乡村农户的比例不足5%,这表明,从事农业生产农户的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专业农户、家庭农场等将成为商品性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力量。与兼业农户相比,专业农户以市场为导向,其行为表现是舒尔茨描述的“形式主义”小农,即与资本主义企业相同,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人”.由于其家庭收入更加依赖于农业生产,将更加注重生产经营成本的核算,为实现外部规模经济,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会更强。从产业分布看,他们集中在水果、蔬菜和畜产品等市场化程度高、产品附加值较高的产业,以及粮食主产区家庭经营规模较大的农户和种粮大户。

  相比之下,兼业农户表现出的行为更符合恰亚诺夫的“实体主义”农民理论--农户家庭既是一个生产单位也是一个消费单位。他们的农业生产通常集中在玉米、小麦、水稻等粮食大宗农产品领域,以满足家庭的消费需求,维持家庭生计为主。而家庭现金收入主要依赖于外出打工收入。

  因此是典型的兼业农户。他们对农业社会化服务有需求,但是仍以传统稳产技术为主。

  而对于全国上千万的贫困户群体,缺乏土地、资本和外部就业机会,家庭劳动力以病、残、文盲低素质为主。这些小农家庭的行为,更符合斯科特的理论,以保障生存安全为基本目的。他们通常排斥先进技术,安全是他们的第一要务。

  至于那些直接参与农业公司产业化经营的小农,则体现出马克思主义理论下的被雇佣的受剥削小农的特征。他们本质上已经成为不再是独立自主经营的农户经济,而是依附于公司体制下的雇佣工人,因此他们对农业社会化服务没有特殊需求,公司提供全部的技术要求及服务。

  因此, 随着我国农户经营的分化,部分参与市场化的实体小农与商品型专业农户、雇佣农业工人、生存型小农并存。它使得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将呈现多元化、多样化特征。

  其次,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内容看,不同类型的农户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内容需求将各不相同。专业农户更加强调经营收益、盈利水平;实体小农重视产品产出水平、质量安全以及因缺乏青壮劳动力引发的省力性技术;而生存型农户则要保证产出水平,规避风险,以维持家庭的基本再生产;雇佣农业工人则瞄准的是工资水平,因为龙头企业通常采取计件工资制或按照产品产出水平计算报酬,因此全面提高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这些农业工人的需求重点。

  第三,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提供者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将重点为专业农户服务,换句话讲,专业农户对合作的需求和渴望将最强烈。从未来发展看,随着专业农户成为中国现代农业建设的主力军,合作组织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将扮演日益重要的作用。而政府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将更集中于实体小农、贫困农户等大众农户群体,私人部门则重点瞄准追求利润或高工资的专业农户和农业工人。

  第四,针对不同的服务群体,如何更好地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创新发展看,随着其不断走向规范化,将以其服务成员为宗旨的组织目标,农户同一性强的组织基础,以及集所有者、推广者和使用者于一身的成员制度等独特组织优势,逐步开辟出一条不同于政府、私人部门的,以成员使用者、用户为导向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模式,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成员的需要。

  但必须看到,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小、弱、散”的状况还将持续一段时间,领办人控制合作组织运作的现象不会在短期内有根本性改变,这种现状对有效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特有的制度优势作用将构成严峻挑战。因此,政府应加大合作组织规范化建设的力度,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完善重大事务方面的民主决策制度,从制度上保障组织的运行以满足广大成员共同的意愿和需求为导向,以增进农民成员的经济福利水平为最终目标,形成公共、私人和农民自我服务三者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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