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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成村官贪腐主阵地
2013-6-19
 “近年来,伴随着整个社会的民主法治进程,农村的法治状况也在不断进步,农村的耕地保护、环境保护、农民的权益保护、社会保障等都有了一定的进步。”北京农学院人文社会科学院院长佟占军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城镇化浪潮给农村的体制、人员构成以及观念等都带来了一定冲击,而这些变革也使得农村法治出现了自己的特点。

 

  作为中国社会的末梢神经,农村法治建设对整个国家的民主法治进程尤为重要。近二十年的法治化进程,正在造就一个怎样的农村社会?当前农村社会法律生活中的主要问题是什么,这种现实状态正在向什么方向变化,它最终又会孕育和生长出怎样的农村社会?就这些问题,《方圆》杂志与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于2012年启动了“中国乡村法治调查”活动。此次调查旨在通过对乡村法治生态的考察,剖析中国农村法治现状,亦为检察工作更好地向基层延伸服务农村提供一份全方位的参考。

  乡村法治调查项目组借助社会学、法学的研究视野与方法,围绕“农村法治”的主题,设计了50道问题157个选项,在全国检察机关邀请了50位一线检察官作为调查员,以蹲点调查的方式,参与项目调查、写作。

  通过调查,记者发现,近年来,伴随城乡一体化进程,部分问题比较突出:因造城运动而衍生的村官贪腐现象日益严峻,因征地补偿衍生出的诈骗犯罪呈上升趋势;邻里纠纷最为常见,私力救济往往是最主要的纠纷解决渠道;农村社会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变革,但许多地区仍旧保留着部分传统观念,我国的农村民主法治正是在这两种观念交织之下缓慢向前迈进。

 

  造城运动下的村官贪腐

  村官贪腐问题是城镇化趋势下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相较于普通刑事案件而言,发生在农村的村官贪腐现象往往更具社会危害性和影响力。

  2013年1月24日,深圳市纪委发布消息称,深圳市龙岗区南联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副董事长、南联社区工作站常务副站长周伟思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

  像周伟思这样的贪腐村官不在少数。来自河南省三门峡市检察院的一份统计显示,自2003年以来,在“洛三”(河南洛阳至三门峡)高速公路陕县段不足20公里的范围内,陕县检察院共查办贪污土地补偿款职务犯罪22件33人,平均不到一公里路段便查处一个村官。频频爆出的村官贪腐事件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政府在公众心中的形象,滋生了公众的不信任情绪。

  在我国的行政体系中,村干部并不是一级公务员,他们只是村一级基层群众组织中享有一定话语权的成员,其职能定位是协助乡、民族乡、镇政府工作。然而,村官虽然不大,但他们却是最经常、最直接地与农民打交道的人。

  调查显示,绝大多数的村官贪腐现象根植于“土地”征收补偿之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表示,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通常会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村官并没有审批、决定的权力,只是负责递交申领材料。然而,很多情况下乡、镇政府都没有专门的部门、人员去实地审核,村干部报什么材料就是什么材料,他们只是依材料计算具体的数额。这一权力看起来没什么油水,但许多村官就是在这一过程中伪造、虚报信息进而“发家致富”。此外,村官手中还有一项权力“大”得惊人,那就是征地补偿款、国家惠农补贴等各项资金的发放权。尽管在这个过程中,村官的功能与“二传手”有些类似,但我国目前在此领域的监管缺位已然使得资金发放过程成为村官贪腐的“主阵地”。

 

  征地补偿滋生的诈骗犯罪增多

  “土地”是与城镇化密切相关的一个重要元素,在城镇化过程中,部分农民的土地被征收。“然而,由于我国没有关于征地补偿的相关法律,且补偿程序也多有漏洞,因而利用相关制度漏洞而进行的犯罪屡见不鲜。”中国乡村法治调查员、重庆市南岸区检察院政研室检察官周表示。

  曾某是重庆市的一个普通农民。根据曾某所在地征地补偿安置的相关规定,“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经审核确认后,货币安置住房时,一对夫妻可增加安置建筑面积15平方米。”

  曾某一家四口均是本村户籍,如果按照人数计算,拆迁后只能按四个人来进行补偿。于是,曾某在同伙陈某的鼓动之下,开始了一趟荒唐之旅。按照陈某的建议,曾某与妻子离婚,女儿、女婿离婚,然后各自再找人结婚。一系列手续完成之后,曾某一家四口多获得了五六十万元的拆迁补偿款。

  尝到了甜头的曾某开始和陈某合作,2011年4月到7月之间,曾某通过和陈某的合作,帮助本村的村民杨某、赵某等人以假结婚的方式诈骗了国家数十万元的补偿款,曾某自己获得了数万元的报酬。2012年6月,曾某等因涉嫌诈骗罪相继被逮捕。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发现曾某所涉的罪行只是征地拆迁补偿诈骗活动中的冰山一角。”周 说,征地拆迁补偿诈骗已经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灰色产业链条。一旦政府对某地实施征地拆迁,陈某这样的人员必然闻风而动,在拆迁地域迅速联络被拆迁的人员,授之以骗取更多征地补偿款的方法,提供假结婚的人员和一些用于领取补偿所需的证明材料,并已经有了固定的分工。

  “要遏制因征地而发生的诈骗犯罪,最为关键的是改变相关规则。”周 认为,最重要的是完善征地补偿制度。由于征地行为的单方性和不对等性,政府在制定征地补偿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农民的合法权益。目前,各地的征地补偿一般仅考虑对农民财产的现状保护,对其现状财产给予合理补偿,未充分考虑其因征地拆迁后可能引起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在征地拆迁补偿政策的制定中,需要设计一种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土地使用者和失地农民都能接受的合理补偿标准和利益分享机制。比如,对土地拍卖所得的部分与征地农民利益共享,将征地收益折价入股、变一次性补偿为逐年分期给付,完善征地农民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等。

 

  失地农民问题易成突发事件导火索

  与土地征收相伴的另一个问题则是“失地农民”的生存权益保障问题。

  “尽管近些年来,在一些大中城市周边的失地农民能够获得较高的货币补偿,有些还能解决社会保障和就业。但总的来看,在当前中国的1亿多失地农民中,绝大多数都只是获得了货币补偿,既没有社会保障,也无法安排就业,同时货币补偿的数额也是很低。”佟丽华表示,在当前物价快速上涨的背景下,当失地农民花完了手中的积蓄,在无法就业、也没有社会保障时,他们将很快沦为城市中的贫民,这必将对社会稳定带来严峻挑战。

  此外,由于我国目前征地补偿标准低,且补偿款常被挪用、截留,失地农民常常会为了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多次上访,许多暴力性群体性事件也因此而来。佟丽华表示,频频发生的各类征地诈骗以及群体性事件的背后所折射的便是我国法律在此方面的薄弱。

  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农民土地,要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在佟丽华看来,这一规定完全排斥了农民对农村土地发展权的利益分享,即土地用途变更所产生的增值被排除在征地补偿范围之外。同时,尽管法律规定了种种救济途径,但客观地说,农民在面对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却往往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因为征地的主体主要是当地政府,而行政复议、信访等往往流于形式,失地农民救济制度基本处于无效运行状态。

  佟丽华认为,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首先是制定相关的征地补偿规则,保障农民失地时的利益;其次就是对无法转为新市民的,要让其享有对农民的各种保障;最后是加强培训,促进其就业,使其享有城市发展的利益。“换句话说,对庞大的失地农民群体,短时间内单纯依靠城市或农村来解决其出路很艰难,只有发挥各自优势,让城市和农村都来关注失地农民,才可以保障其稳定生活和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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