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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将接受民主评议经济审计
2013-7-24
村委会作为我国村民基层自治组织,是一村数千上万人的“主心骨”。改革开放以来,村委会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随之其权力也越来越大。谁来监督村委会?

    7月22日,《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第一次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将村委会权力关进法规的“笼子”

    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对我国村委会村务公开、扩大基层民主等作出了相关规定。

    昨日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在此基础上,将相关条款根据重庆实际细化,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村干部进行任期或离任审计。

    目前,一些发达地区的村委会因征地拆迁、集体经济发达等原因,经济实力雄厚。部分村干部也因此“财权”过大。

    不久前,广东乌坎村事件,因村内经济纠纷造成的社会矛盾,暴露出村委会缺乏监督这一问题。

    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副处长肖泽敏表示,在基层引发村民与村委会矛盾的最直接问题,就是经济问题。而此次修订草案针对基层组织监管漏洞,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和行使财务审批权的人员,应当接受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修订草案规定,对于任期届满离任或者因辞职、罢免、职务自行终止等原因任期未满离任的村干部,应当接受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期届满离任的,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3日前公布;因辞职、罢免、职务自行终止等原因任期未满离任的,审计结果应当在离任后30日内公布。

    而对于任职期内的村干部,草案规定,只要本村1/5以上的村民提出审计要求,应当在20日内组织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此外,村民认为村民委员会里有不清楚的账目,只要1/10以上的村民或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合提出审计要求,就可以开展审计。

    审计活动的组织者将是村委会的上级乡政府或镇政府。为了避免村民对审计结果的公平性质疑,提出审计的部分村民或村民代表可以全程监督审计过程,以保证阳光透明。

    肖泽敏说,如在审计中发现村干部有受贿、贪污等行为,将按公务员贪污受贿处理。

    村干部连续两次评议不合格 直接罢免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村委会的监督力度,修订草案还规定,在村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并对村委会成员进行民主评议。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干部是通过村民会议选举产生和罢免的,镇政府等政府机关无权直接罢免出了问题的村干部。

    因此,村务监督委员会将每年至少主持进行一次对村干部的民主评议。而对同一评议对象的民主评议,间隔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村委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将终止。

    对于由村集体承担务工补贴的聘用人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为不称职的,应当予以解聘,一年内不得再次聘用。

    修订草案还规定,关于民主评议,1/10以上村民或者1/3以上村民代表提议时,乡镇政府应当在20日内组织开展民主评议。

    为了增强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管,修订草案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其近亲属都不能进入村民监督委员会。

    一直以来,不少村委会的印章都揣在村主任的腰包里,管理不规范。修订草案规定,印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民委员会提名,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对违反印章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目前该条例还在审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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