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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过地方立法改进和完善村委会选举制度
2013-7-10
 东方网记者方翔6月18日报道: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6月18日至19日举行。今天,会议听取了关于《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下简称《选举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进行了修订,从完善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和推选程序、增加选民登记内容、完善村委会成员罢免程序和村委会成员补选程序、限定村民选举受托人范围等方面,对村委会选举工作作出了新的规定。《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的部分条款与修订后《村委会组织法》已不一致。同时,上海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市郊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农村改革不断深入,在村委会选举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亟需解决。上海在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积累的一些成功经验,也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固定。

  根据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从本市实际出发,依照上位法规定,参照5月2日民政部新出台的指导性文件《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借鉴兄弟省市立法经验,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选举办法(修订草案)》。

  在此次修订中,有八个方面的主要内容:首先,在村委会选举工作中加强党的领导,《选举办法(修订草案)》增加了一条作为第四条,对农村基层党组织在村委会选举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支持和保障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作出了规定;其次,规范延期选举的程序,《选举办法(修订草案)》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举行换届选举的,由村委会提出延期理由及延长期限,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期选举,并由区、县民政部门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关于户籍不在本村的原村民的选民资格,《选举办法(修订草案)》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在本村有经济利益的原村民,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予以登记;第四,关于无候选人直接投票选举办法,《选举办法(修订草案)》第十一条规定,选举村委会可以采用村民投票直接提名候选人或者直接投票选举的方式,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其他的四个方面的内容则包括关于规范委托投票程序、关于选票封存和保管、关于村委会成员职务的自行终止和罢免和关于村委会选举经费保障。此外,根据实际需要引用了部分《村委会组织法》的新规定,如“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等,并对部分条款的条序和文字作了调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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