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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村人”居住一年以上有望获得村委会选举权
2013-6-27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昨天举行了两场法规草案解读会,对本月即将提交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解读。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殷一璀出席会议。

  现行的《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出台于1999年,由上海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制定。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了《村委会组织法》,对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作出新规定;而随着上海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村委会形态发生变化,村委会选举中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上位法和上海实际情况,对《选举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上海原南汇县从1999年开始全县试点推行无候选人直接投票选举的方式产生村委会,俗称“大海选”。上海近3届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中,采取“大海选”方式的比例从2006年的34%提高到了2012年的91.9%。市民政局解读草案时指出,这种方式程序简单、成本低,不违背上位法关于“直接选举”的原则精神,而且民主程度更高,被涉农区县普遍接受和采用。无候选人直接投票选举方式作为成功经验,被办法修订草案吸收。

  据悉,上海目前共有村委会1613个,基本每个村都有来沪务工、经商人员,不少村的来沪人员已经超过本村居民,出现人口倒挂现象。根据《村委会组织法》和上海的现实,办法修订草案增加了关于选民登记的条款,把村委会选举前应当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分成“户在人在”、“户在人不在”、“户不在人在”3种情形;草案规定,凡是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应当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导致上海出现一些“空壳村”,也就是村的建制未撤销,集体资产未处置,但全部或大部分村民户籍已农转非,且不在本村居住和工作。这部分村的原村民有权参与集体经济资产分配,为确保他们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办法修订草案提出“在本村有经济利益的原村民,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予以登记。”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蔡达峰、吴汉民、洪浩、薛潮参加解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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