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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竞选可选电视陈述
2013-6-3

近日,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发布《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明确了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和场地要求。村委会候选人可以通过电视陈述来进行竞争。

按照规程,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委员会的人数不少于3人,以奇数为宜。在选民方面,除了本村户籍的村民外,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1年以上者,也可由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

规程还对选举竞争进行了详细规定。按照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职设想,回答村民提问。有闭路电视的村,还可以组织候选人在电视上陈述。选举竞争的内容则包括候选人基本情况、竞争职位及理由、治村设想、对待当选与落选态度等。

同时,规程规定了罢免的程序,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启动罢免程序。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获得通过的,被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自通过之日起终止职务,十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罢免未获通过的,六个月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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