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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下坡店村委会主任选举疑被“黑手”操纵
2013-6-3
近年来,村委会选举中存在的众多问题经常被曝光。其中,最为严重的是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搞“霸王式”选举。继广东某地村委会选举的两派候选人争相宴请9000村民吃饭,以及山西某地村委会主任选举中有人开出“天价选票”——几百万巨款分给村民拉选票“买”村委主任一职后,最近,一场村委会选举的闹剧在北京房山再次拉开帷幕。

  据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下坡店村村民反映,2013年5月16日,是下坡店村全体村民投票选举村委会候选人的日子。因现任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刘金华是女同志,故而在其的操纵下,村民代表会议出台了一条“霸王条款”——选举村委会主任一职必须选女同志,并规定“妇女专职专选”原则,否则选票作废。这条不成文的规定,其目的就是滥用职权排除有竞争力的男性竞争者,达到连任的目的。

  另据村民介绍,5月16日是下坡店村全体村民投票选举村委会候选人之日;5月23日是投票选举日,因23日的投票选举日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1名,因得票未超过投票的半数,故只选出1名委员,另一名委员和村民委员会主任未选出,需要另行选举。5月25日是另行选举日。此次选举便出现许多违规或不公正之处。

房山区下坡店村委会主任选举 疑被“黑手”操纵(组图)

 

  设流动投票箱迫使部分选民放弃投票

  彼时,村里公布的投票地点在村委办,投票时间是早6点至晚8点。自选举时间公布后,很多选民早起6点就来到选举现场。村民选举委员会由现任村委会工作人员组成,他们看到多是支持竞选人的选民,便故意将选举开始时间向后拖延。当近8点时,兴奋的选民正准备投票,选委会成员却突然宣布主票箱停止投票,让等待已久的选民,回家等流动票箱投票。这种违规行为立刻遭到选民的强烈反对。为了选举他们心中的村主任,很多村民都是在上班前赶来投票,选委会突然停止让选民投票,而选择流动箱投票,这么做无非就是让竞选人的支持者赶去上班放弃投票。

  设置障碍阻止选民投票竞选人

  投票说明中称,“受委托人必须是除候选人以外的,本村具有选举权的近亲属”。委托投票的程序中规定“委托他人代投选票,委托人应当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至选举日5日前告知村民选举委员会委托事宜,并委托受委托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手续。受委托人办理书面委托投票委托手续时,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本人填写的委托投票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参选证(四项缺一不可)”。

  据反映,选举工作人员(流动票箱持有人)张士清、徐文英、刘晓光根本不是近亲属关系,在徐文英、刘晓光均没有到场,且无徐文英本人填写的委托投票书、也无徐文英身份证复印件的情况下,村委会工作人员代替委托人徐文英和被委托人刘晓光在委托投票书上签字,办理了委托手续交给了张士清。

房山区下坡店村委会主任选举 疑被“黑手”操纵(组图)

 

  可是,支持竞选人的选民在办理委托手续时,却被百般刁难,一般亲属不给办理,甚至有些近亲属也不予办理。如:马倩委托其亲叔叔马三利不予办理,张亚松委托叔伯哥哥刘海东不予办理。再如:张贺委托其子张福生不予办理,韩丙河委托其子韩松不予办理,高春光委托高琦不予办理,李振义委托其亲妹妹李春华不予办理。除此还有很多。由此可见,此次选举程序存在重大问题,并直接影响选举结果。

 “流动票箱”被“黑手”操纵

  选举候选人时,也给予了选民不同待遇。首先,宣布不允许委托他人投票,但在流动票箱入户时,支持竞选人的选民不允许代替不在家的其他家属投票,而支持现任村主任连任的选民,则家人可以代替不在家的选民投票。在流动票箱投票过程中是选择性入户,对于可能选举竞选人的选民,路过时即使有人在家也不入户。更为蹊跷的是,选委会的人还把流动票箱带入车内,车内无人监管,有可能虚假投票,并且入户之前有些流动票箱内已存有选票。此行为严重违反了选举法的公平、公正、公开行为。

  流动票箱在选举过程中不允许选民监督,并且在流动期间不允许有选民跟随,遇到有监督者或跟随者,便会通知现任村委会主任,村委会主任会指挥前来维持秩序的派出所民警前去驱赶,并恐吓要拘留监督者。

  按照公布的方案,选举结束时间为晚8时,流动票箱要在晚8时回到村委会,给外出赶回来的选民选举留出投票时间,但有一组票箱迟迟不归,又不允许前来等待投票的多名选民在其他票箱投票,而工作人员到晚八时即宣布时间已到、投票结束。流动票箱晚上8时20分才回到村委会选举现场。在选民强烈要求下,才勉强允许投票,从中不难看出选举工作人员处处为现任村委会主任选举制造有利条件。


  工作人员宣布,共计选票1555张,参选866票,未参选688票,差一张选票。他们的解释是村内有一名村民去世。该解释不合乎情理,本次选举不允许代选,去世之人不能将选票拿走,去世之人未参选,其选票应在未参选之内,差一张选票不知去向,显然是在弄虚作假时出现了偏差。而且在唱票时只有工作人员,不允许选民监督,监票的人只有一个,并且监票人与村委会现任主任有利害关系。

  据一位法学维权人士表示,按照《选举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委托投票手续,须在选举日前,由委托人申请并填写委托投票书,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批准并向受托选民发放委托投票证,委托生效。该村本次选举,有些委托书委托人并没有签字,而是选举委员会人员签字,有些委托书全部内容均为选举委员会人员一人书写,委托书应认定为选举委员会人员伪造。

  主投票箱在村委会办公地点投票,为主投票会场。选举投票时间是早6时至20时,而主投票箱投票时间只是在早6时至早8时,8时后流动投票站的流动票箱投票后,不准许在主投票箱投票,不方便选民投票,且违反选举法的规定。

  按照《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投票选举,只可采取两种方式:一、召开选举大会;二、设立投票站。本次选举不是召开选举大会的方式,可以认为是采取投票站方式选举,按照流程规定,应当同时开放全部投票站,所以,下坡店的主投票站与流动投票站不同时开放,违反了选举规程。按照《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全村所有投票站须在同一时间开放。流动投票站的流动投票箱,与主投票站的投票箱不同一时间开放,违反了选举法的规定。

  不允许选民监督流动票箱选举情况,违反选举法

  按照选举法第十条(十)公开选举原则,选举全过程必须公开透明,接受选民和观察员的监督,特别要做到公开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而此次选举,流动投票站的票箱不允许选民监督,把选民跟随监督行为定性为“尾随”,并有派出所民警等人扬言“尾随”将“拘留”进行恐吓。且镇政府干部调来大量保安在流动投票站外站岗,不允许选民监督,将监督的选民推倒致伤,将公开选举变为秘密选举,为作假创造条件。

  掌握流动票箱的工作人员张士清、刘玉婷、王桂平,持流动票箱、空白选票分别入户选举,流动票箱与空白选票相分离,使部分选民不能直接将选票投入票箱,而是交到工作人员手中,使选民的秘密投票权利受到侵犯,使选民不敢投书记竞选对手一票。

  按照选举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选民进入秘密写票处,秘密写票。投票站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引导选民进入秘密写票处写票,保证每位选民独立、秘密填写选票,避免其他选民围观。

  5月25日另行选举投票结束后,工作人员长时间不能清点出选票数额,参选人数与收回选票数不清,且不经选民监督,将认为的废票及剩余选票销毁,违反了选举法的规定。

  《选举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由选举工作人员签封所有从票箱收回的选票。签封后的选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这里所说“签封所有从票箱收回的选票”,包含工作人员所说的“废票”,该票撕毁后,将无从考证是否为真正的废票,给工作人员销毁其他竞选人的有效票创造了条件,违反了法定程序,此次选举应为无效。

  《选举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负责唱、计票的选举工作人员逐张检验选票,并分类整理出整张有效票、整张废票、整张弃权票、局部有效票、局部废票。本次选举未宣布局部有效票、局部废票情况,选举应为无效。

  依照《选举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现可提出申诉,要求成立调查委员会,作出对所争议的选举是否有效的处理决定。

  由此可见,根据我国选举法的相关规定,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村委会选举的对象虽然不是各级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但是,村委会是农村最为重要的组织,村委会的成员承担着协助当地人民政府从事某些行政管理的工作,村委会在农村具有重要作用。

  如果不对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进行制裁,就难以保护村委会选举的依法进行,也必然影响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稳定。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是我国社会的基础,没有农村的民主和法治,基层民主建设大厦是无法建立的。村民委员会选举也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法定选举,是加强基层民主建设的最重要的措施之一,依法打击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确保这项民主制度不受破坏,以维护村委会选举的严肃性,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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