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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重新修订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13-4-23
只要是年满十八周岁(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村民还可以自荐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4月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了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和《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的议案。

《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共四十四条,主要包括换届选举、村委会组成和任期、换届选举机构、选民登记、选举程序、罢免程序、职务终止、补选等内容。修订草案此次删除了候选人资格条款,只要是年满十八周岁(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修订草案还增加了村民自荐的条款:村民可以自荐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并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交自荐材料。修订草案规定,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共二十四条,主要包括村委会的主要职责、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村务监督等内容。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修订草案在村民会议方面,新增了三点内容:一是为了保障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明确了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二是明确了告知义务,如需要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三是明确了村民会议可以授权和不可授权的事项。修订草案规定,制定、修订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这三个事项不得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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