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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贿选“污染”的选举须“推倒重来”
2013-2-19
民营企业家黄玉彪在湖南省邵阳市举行的省人大代表选举中落选,通过网络以自身为例举报此次选举存在“贿选”,引发社会强烈关注。湖南省已成立由省人大、省监察厅、邵阳市监察局组成的联合调查组,正在对这一事件进行全面调查(1月30日《新京报》)。

  调查正在进行,真相应该不远。最后的结果,不外乎两种:一是黄玉彪的举报属实,查出更多贿选者;二是举报失实,贿选的就他一人——本人言之凿凿,又有退钱的转账凭条,他的32万元应该不假。

  除了贿选者将付出怎样的代价,我还关心:被贿选“污染”的选举结果是否有效?要不要“推倒重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55条规定,“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其当选无效”。在这一事件中,如果查出另有人贿选并且当选,认定其当选无效后,再补选相应数额代表即可;如果没有查出其他贿选者当选,就连补选也不用了。

  选举法只规定了贿选者本人应为贿选承担的法律后果,而未涉及其他当选者。也就是说,无论选举过程中贿选多严重,贿选者之外的其他人当选都仍然有效。这恐怕是有问题的。不妨拿这一事件“最轻”的结果,即只有黄玉彪一个人贿选来做一分析:

  第一,他的32万元送给了300名人大代表,收了钱(虽然事后退了)的代表,还有投票的资格吗?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由无权投票者参与投票的选举,结果就一定是无效的。

  第二,黄玉彪虽未当选,但选举结果已被贿选“污染”。300名收钱的代表,心态或许不一:“知恩图报”的,把票投给他;有正义感的,“给钱也不投你”。但无论哪种心态,这些人投出的票,都和没人贿选“心如止水”地投,不一样了。多个人的“不一样”汇聚到一起,选举结果就可能完全不同。

  或许有人会说:“你说的这些都是假设。具体哪种心态的人有多少,贿选是否影响了选举结果,并不确定。”我同意“并不确定”的说法,也不否认有人贿选和没人贿选,结果有“殊途同归”的可能。然而,由于“确定影响”几乎无法证明,一旦将它作为选举无效的前提,那么,实际上已受影响的选举,仍将被维持。谁当代表涉及公民当家作主的权力是否真正实现,在如此重大问题上,认定被贿选“污染”的选举结果无效,“可能有影响”足矣。建议完善选举法,加入重新选举内容。

  重新选举,立法暂未明确,但法理上明晰。等调查结果出来,邵阳市的省人大代表选举不妨重来一次。麻烦一些,但踏实——百姓踏实,自己也踏实。李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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