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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法院受理首例新农村合作医疗纠纷案
2012-8-28

  河南省林州市城郊乡农民魏某因未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转诊转院相关手续,新农合管理中心拒绝履行全额补偿义务,魏某一纸诉状将林州市新农合管理委员会诉至法院,经庭外和解,8月20日,原告魏某向林州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这也是新农合制度实施以来该院受理的首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给付纠纷。

  原告魏某因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于2012年6月6日入住林州市人民医院治疗,由于病情严重,于当天晚上23点转到安阳市地区医院住院治疗。6月14日魏某出院,住院8天,各类费用共计42420.70元。魏某在安阳市地区医院住院汇总清单显示,合作医疗报销金额应为17189.24元,自费金额25231.45元。魏某及其家人在向林州市新农合管理中心申请报销后,林州市新农合管理中心以魏某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登记手续为由,仅支付了魏某4146.80元报销费用。

  被告林州市新农合管理委员会认为,根据《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管理暂行规定》:参合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本统筹地区外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当由统筹地区县级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到新农合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方可外转;急诊等原因无法进行正常转诊的,可先住院治疗,但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等方式向所在统辖地区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并由医疗机构开具急诊证明。原告魏某未履行相关登记手续,住院所发生的费用属于新农合不予补助范围。

  原告魏某称,住院当晚23点因病情严重急诊转院,转院时,医院农合办未有人值班,后其家人也向林州市新农合管理中心打过电话,但接电话人员也未给予明确答复,应视为原告已履行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被告应全额支付原告报销费用。

  昨日,原告与被告庭外和解,原告魏某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林州法院下达行政裁定书,准许撤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我国为解决农民就医难所采取的一项惠民措施,农民朋友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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